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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暖测温不达标 用热量按“0”计

2011-06-25  来源:千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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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日,本市居民建筑热计量供热采暖合同文本正式公布。与此前的征求意见稿相比,此次公布的合同文本正式确认,当按热计量计费的居民采暖费多于按面积计费标准时,居民无需再缴纳超出的部分,而是按照实际用热面积支付供暖费。经第三方检测机构认定温度不达标的,用热量按零计算。

  文本规定,供热单位应当于采暖期结束后的规定时间内清算居民的实际采暖费。当按热计量计费的采暖费少于按面积计费时,以按热计量计费的采暖费为准,居民多交的采暖费由供热单位返还,或在收取下一个采暖期采暖费时予以抵扣;当按热计量计费的采暖费多于按面积计费时,居民无需补交相应差额。

  与此前公布的征求意见稿相比,此次公布的正式文本还将居民室温达标时间,由原来的24小时缩短为12小时。采暖期内供热单位应当向居民提供24小时连续供热。

  居民居住建筑符合节能标准,且室外天气为正常天气时,居民设定卧室、起居室温度在18℃以下的,在正常环境下用热单位应当保证居民开启采暖设施12小时内卧室、起居室温度达到不低于甲方设定温度的标准;居民设定卧室、起居室温度在18℃以上的,在正常环境下供热单位应当保证甲方开启采暖设施12小时内卧室、起居室温度达到不低于18℃的标准。

  合同还规定,经双方共同确认或第三方检测机构认定,供热单位开启采暖设施12小时后,居民卧室、起居室温度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实际不达标期间居民用热量按零计算。

  经第三方测温机构检测后,温度符合标准的,检测费由甲方承担;温度不符合标准的,检测费由乙方承担。

  合同同时规定,当居民擅自改动居室结构、采暖设施或增加采暖面积,或者因保温措施不当导致室温低于约定标准的,供热单位不用承担责任。另外,当出现室外日平均气温低于-9℃等情况时,用热单位也不用承担室温不达标的违约责任。合同还规定,供热单位必须提供证明,以说明自己不用承担违约责任。

  ■链接

  热计量采暖费计费标准

  一 法定采暖期、市人民政府决定调整采暖期的缴费标准:甲方的采暖费=基本热费 + 计量热费。

  其中:基本热费=基本热价(元/建筑平方米·采暖期)×建筑面积(平方米)

  计量热费=计量热价(元/千瓦时或元/吉焦)×用热量(千瓦时或吉焦)

  二 双方约定的采暖期少于或者超出法定采暖期、市人民政府决定调整采暖期的缴费标准:甲方的采暖费=基本热费 + 计量热费。

  其中:

  基本热费=基本热价(元/建筑平方米·天)×建筑面积(平方米)×天数(天)

  计量热费=计量热价(元/千瓦时或元/吉焦)×用热量(千瓦时或吉焦)

  基本热价计算方法为:法定采暖期基本热价(元/建筑平方米·采暖期)除以法定采暖期(天)。法定采暖期按121天计。

  三 因供热计量装置故障导致无法进行热量结算时,维修期内居民计量热费按住宅建筑面积结算,每天的计量热价计算公式为:

  居民计量热价(元/建筑平方米·天)=〔相同供热方式按面积收费价格(元/建筑平方米·采暖期)-法定采暖期基本热价(元/建筑平方米·采暖期)〕/采暖期天数(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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