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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债利息所得免征企业及个人所得税

2011-09-24  来源: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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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2日发布“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决定对企业和个人取得的2009年、2010年和2011年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通知透露,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对企业和个人取得的2009年、2010年和2011年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地方政府债券是指经国务院批准,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政府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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