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子站
您的位置:首页 > 环境保护 > 法规标准 > 正文

学生参加拓展培训活动摔伤诉学校获赔

2011-10-03  来源:京华时报
[字体: ]

   17岁的中学生小宇(化名)在参加学校与拓展公司组织的“高空抓杠”拓展培训活动中,因安全带脱落,从高空摔下并致九级伤残。小宇将两单位诉至法院索赔。昨天(1日)记者获悉,海淀法院东升法庭判决学校及拓展公司赔偿小宇12万余元。

    小宇称,2009年10月24日,她在参加学校与华仁公司组织的拓展培训活动中,从高处摔伤。学校在她参加学校活动期间,理应负有管理、保护义务。华仁公司作为承接拓展训练的专业性公司,在组织实施的活动期间,理应提供专业性的指导和保护。

    学校辩称,该活动属于教育部门许可的活动,学校在组织学生参加活动的时候做了大量的调研,了解了华仁公司的资质。意外发生后,学校做了及时的救助,尽到了相应的义务,并对学生给予了尽可能的关照。学校认为应该由华仁公司承担责任。

    华仁公司认为,小宇应意识到活动的危险性,存在一定过错,应该承担相应责任。高空项目本来公司不予安排,是学校要求增加的,因此学校也存在过错。他们已经支付了一部分营养费、护理费。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宇从高空摔下是安全带脱落直接导致,拓展公司作为活动的组织方,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事故的发生负有全部责任。学校在未进行充分了解的情况下,选择了未成年人不宜参加的具有高空危险性的活动,其作为拓展活动的委托方,应与拓展公司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法院支持小宇的索赔诉求。

发布人:  验证码:  
200汉字以内
-- 信息检索 --
精彩推荐
本站为公益宣传站,如涉及版权,请和我们联系。 关于我们 | 合作联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