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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修订环保条例 住宅楼将禁开有污染餐馆

2011-10-08  来源:中国环保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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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在一楼门面的饭馆让不少楼上的居民饱受噪音和油烟侵扰。近日结束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其中规定:禁止在住宅楼开设有污染的餐饮和娱乐经营项目。

  该修订草案一旦通过付诸实施,意味着在新疆全区范围内,楼下饭馆侵扰楼上居民的问题将得到彻底解决。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厅长杜力洪·阿不都尔逊说,为解决群众投诉强烈的城市住宅楼和以居住为主的综合楼内开设产生油烟、噪声、振动污染的餐饮、娱乐等经营项目问题,修订草案参考作出了禁止性规定同时对应设置了罚则。

  修订草案明确规定,禁止在城市住宅楼和以居住为主的综合楼内,开设产生油烟、噪声、振动污染的餐饮、娱乐等经营项目。违反规定,开设产生油烟、噪声、振动污染的餐饮、娱乐等经营项目的,责令限期搬迁。

  修订草案还规定,在城市居民区医院等区域,建筑施工单位夜间12点至次日凌晨8点,不得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活动。因抢险,抢修作业和生产工艺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也应当报经所在地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告。违反此规定,由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往,为确保学生在中考、高考期间环境安静,相关部门会通知施工单位暂停施工,而此次修订草案明确规定,中、高考期间,建筑单位或者其他施工单位不得在距考点200米范围内,从事产生或者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活动。如违反此规定,也将被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次修订草案,还对以往城市居民区出现的畜禽养殖项目和化工项目作出明确规定,草案规定:禁止在城市居民区、饮用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县(市)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建区域从事畜禽类和水产类养殖项目。禁止在城市市区建设污染严重的火电、化工、冶金、造纸等工业项目,已经建成的,以后也应当逐步调整或搬迁。在市区或居民区进行建筑施工的,应当符合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排放标准,运送散装物料、建筑垃圾和渣土,应当采用密闭方式,不得抛掷、扬撒。

  据了解,《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自1996年颁布实施以来,在规范新疆全区环境影响评价、排污收费、限期治理等环境管理制度方面,起到过积极的推动作用。然而,15年来,随着新疆环保工作状况和形势的巨大变化,条例中的一些内容明显滞后。如:条例的内容和上位法脱节,环境保护应当贯彻的资源开发可持续、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等内容有所缺失。修订条例的目的,就是要体现环保形势的新变化,为新疆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杜力洪·阿不都尔逊说,此次修订草案与原《条例》相比,修改了85%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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