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山区某村村委会主任赵某在任职期间,常到本村的一家餐馆用餐并写下欠条。老板杨某实在忍不了啦,就把赵某告到房山法院,要求其清偿3400元的餐费。虽然赵某辩称是“因公吃饭”,应由村委会买单,但法院审理认为,欠条上没有公章,应该视为赵某个人消费,判令其给付餐费。
杨某说,赵某常到自己的餐馆吃饭,但很少付现钱,一般只签个字。去年3月,杨某盘点了一下,赵某共欠餐费3400元,“主任,您还是结一下吧,我这是小本生意。”杨某虽然苦苦哀求,但赵某仍不肯付现金,而是写了个“总欠条”,并签了自己的名字。
没想到十多天后,赵某“下课”了。杨某先找到赵某追要餐费,赵某说,这笔餐费是因工作需要,村里招待客人花费的,理应由村委会报销。杨某又找到村委会,现任村委会领导也不认这笔账:“这是原来的主任私人欠下的债务,怎么能由公款报销呢?”
多次讨要欠款无果后,杨某无奈地打起了官司。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虽曾担任村委会主任,但杨某持有的欠条是赵某以个人名义书写的,而且欠条未加盖公章,应视为赵某个人债务。据此,法院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