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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居不能随便买卖 抵不了债

2011-11-25  来源: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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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年前,程某为抵债将8间平房转让给武某。6年后,程某诉至法院要求武某返还房屋。记者昨天(23日)获悉,密云法院判决双方签订的“以房抵债”的条款无效,武某将房屋返还给程某,但程某需还债并赔偿武某28万余元的损失。

    原告程某诉称,2005年10月,程某与武某签订借款协议,程某高息借款13万元,并约定一个月内返还,若不能返还便将自己的8间平房抵债。协议到期之时,程某未能归还欠款,武某取得8间平房产权。如今,程某表示,与武某签订的协议中抵押条款属于无效条款,要求武某立即将房屋及院落返还。

    武某辩称,双方签订的协议合法有效,因现在房屋要拆迁,所以程某才想要回房屋。同时,武某提起反诉称,此房属于买卖,程某卖的房屋马上就要拆迁,如果程某想要回房屋,就应按照房屋现在的价值进行评估,进行赔偿。如果评估的赔偿价值合理,武某同意将房屋退还。武某提出,程某应付补偿款120万元。

    法院认为,程某与武某签订的协议中约定的“如到期1个月还不上此款,甲方愿意把8间平房一个整院产权归乙方所有”,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无效。武某主张上述条款不是抵押条款而是房屋买卖条款,法院认为武某的户籍性质为非农业家庭户,非农业家庭户禁止购买农村居民的私有房屋,据此,上述条款亦属无效。法院认为,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双方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法院判决,武某将房屋归还给程某,因程某的行为有违诚信,在归还13万元欠款后,还得赔偿武某经济损失28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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