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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立体考核”

2011-12-27  来源: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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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实施<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办法》日前已由北京市委、市政府修订颁布实施。《办法》规定了责任制考核的总体要求,明确了同级党委监督、民主监督、巡视监督、社会评议等监督措施。

    同级党委监督的具体措施指的是,各级党委常委会应当将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作为向同级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除此之外,负责责任制考核工作的机构或部门应当将被考核单位的检查考核情况及时向同级党委(党组)报告,并向被考核单位反馈。

    民主监督指的是,党委(党组)要建立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民主评议制度。组织有关党员、干部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约监察员和党风监督员等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进行评议监督,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可以单独进行,也可以与年度考评、干部考核、民主测评等结合进行。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应当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并在本部门、本单位进行评议。

    巡视监督的相关规定要求,巡视组应当加强对有关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巡视监督,并将巡视中发现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问题及时向责任制考核部门通报。

    除此之外,《办法》还对社会评议作了明确规定,即党委(党组)应当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实际,建立党风廉政建设社会公众评价机制,动员和组织党员、群众有序参与监督。党风廉政建设社会评价可以委托第三方调查机构进行,也可以由责任制考核部门采取网上公开评议、走访座谈、社会问卷调查等方式进行。

    据了解,被考核单位党委(党组)应当将检查考核情况在适当范围内通报。对检查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在一个月内制定整改措施,报考核机构或部门备案,考核机构或部门应当对其实施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查。

    根据《办法》规定,党委(党组)应当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组织对下一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检查考核。

    纪检监察机关(机构)、组织人事部门协助同级党委(党组)开展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检查考核,或者根据职责开展检查考核工作。

    修订后的《办法》保留了1999年1月制定的原实施办法的基本框架,并根据中央的规定和本市的具体情况,对原实施办法有关条文修改、调整形成了13条规定,适应新情况增加了17条规定。明确规定了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范围、责任内容、责任考核和责任追究。

    责任主体新增四大机关

    除了全市党的各级机关之外,《办法》按照中央新修订的责任制规定,将人大常委会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明确列为责任主体。人民团体、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参照办法的具体规定执行。

    新修订的《办法》还对领导班子、主要责任人、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这三大责任主体作了更为明确的区分,分别规定了不同责任主体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中所应承担的不同责任内容。

    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中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领导班子中的主要负责人应当亲自部署重要工作、亲自过问重大问题、亲自协调重要环节、亲自督办重要案件。每年至少主持召开两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专题会议,研究和安排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阅批重要信访件,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突出问题,加强组织协调,支持执法执纪机关依纪依法查办案件。

    检查考核每年至少一次

    根据《办法》规定,党委(党组)应当建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检查考核制度,建立健全检查考核机制,制定检查考核的评价标准、指标体系,明确检查考核的内容、方法、程序。考核工作可以与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检查工作等相结合。检查考核工作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也可以组织专门检查考核。

    检查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总体评价和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办法》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建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指标体系,适当设置不同的权重,根据每年工作重点适当进行调整。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坚持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原则,可以采用百分制计分,考核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6种考核方式

    1 自查自评

    2 专项检查

    3 重点抽查

    4 民主评议

    5 公众评价

    6 日常监督

    领导班子有责任建立权力结构设置标准体系

    《办法》明确规定了领导班子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应当承担的领导责任,其中增加了加强权力制约和监督的内容,要求开展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建立健全各个领域的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立权力结构设置标准体系、权力运行监督体系、廉政风险信息化防控体系和考核评估等制度。

    除此之外,领导班子需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每年召开专题研究党风廉政建设的党委常委会议(党组会议)和政府廉政建设工作会议,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进行责任分解,明确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职责和任务分工,并按照计划推动落实。

    与此同时,领导班子还需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严格执行决策程序,积极推进党务公开、政务公开、厂务公开、村务公开,推进权力运行程序规范化和公开透明。

    责任追究需区分集体、个人责任

    提出反对错误意见未被采纳者可免责

    《办法》规定,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或者未能正确履行相关规定职责要实施责任追究。在责任追究的过程中,要分清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

    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

    实施责任追究不因领导干部工作岗位或者职务的变动而免予追究。已退休但按照本办法应当追究责任的,仍须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单独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一年后如果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还应当书面正式征求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的意见。

    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升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按影响期较长的执行。

    8种途径线索可启动责任追究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如违反《办法》的相关规定,需要查明事实、追究责任的,由有关机关或部门按照职责和干部管理权限及有关程序调查处理。

    其中,通过信访举报、专项治理、责任制考核、执法检查和监察、审计监督、巡视检查、干部考察、民主评议等途径发现的需要实施责任追究的案件线索及领导批办、上级交办的案件线索,应当进行调查。

    这是《办法》新增的责任追究的启动程序。

    领导班子如违反办法的相关要求,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进行调整处理。

    领导干部如违反办法的相关要求,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给予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降职等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责任追究案件一般由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党纪政纪案件的调查处理程序办理。经调查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由纪检监察机关向组织人事部门提出责任追究建议。

    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的责任追究案件,可以由组织人事部门调查,或者会同、移送纪检监察机关调查。(记者 吴迪)

    责任追究的七种具体情形

    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者拒不办理的

    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本系统发现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疏于监督管理,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

    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放任、包庇、纵容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等法律法规,弄虚作假的

    有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的

    举报指南

    市纪委举报电话:63841234

    市行政投诉中心举报电话:83671199

    电子信箱:zhfwjd@bjsupervision.gov.cn

    市纪委监察局地址:

    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9号

    邮编:100161

    网址:www.bjsupervision.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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