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意见》。《意见》强调,对严重危害生产安全犯罪,尤其是生产安全事故背后的权钱交易和渎职犯罪,严格依法、从严惩处。会上通报了包括河北蔚县李家洼煤矿“7·14”特大矿难瞒报事故、黑龙江龙煤矿业集团新兴煤矿特别重大事故、南京“11·26”城市快速内环工程高架桥钢箱梁倾覆事故等三起重大责任事故案件。
据统计,2008年以来,人民法院共审结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6103件,判决犯罪分子8118人。2010年8月,九部委联合组成检查组对15个省市的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进行了检查。从检查情况看,惩处情况是好的,但在法律适用方面仍存在一些疑难问题。因此,最高院在总结审判经验基础上,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意见》。
《意见》规定,以行贿方式逃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或者非法、违法生产、作业,导致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构成数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意见》还规定,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构成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同时构成职务犯罪或其他危害生产安全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意见》还强调,对于已发现事故隐患,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发生重大事故的;事故发生后不积极抢救人员,或者毁灭、伪造、隐藏影响事故调查的证据,或者转移财产逃避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投资入股生产经营企业,构成危害生产安全犯罪的;贪污贿赂行为与事故发生存在关联性的;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尚未构成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的;事故发生后,采取转移、藏匿、毁灭遇难人员尸体,或者毁灭、伪造、隐藏影响事故调查的证据,或者转移财产,逃避责任的,一律从严惩处,原则上不得适用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