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画作真伪可由画家自证

2012-06-16  来源: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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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藏家14万元买假画 法院判卖家还钱

    徐先生花14万元买了幅霍春阳的《早报春信》,结果霍春阳自称“从没画过这幅画”。徐先生因此把卖画人赵某告到法院,要求退画还钱。一审时,法院支持了徐先生的诉讼请求。赵某不服提出上诉,他认为霍春阳是画家,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因此鉴定意见不能采信。昨天(14日),市一中院做出终审判决:画家对作品真伪有决定权,维持原判。

    据徐先生律师付成武说,去年5月,徐先生通过熟人介绍认识了赵某,赵某当时正出售一幅天津画家霍春阳的作品《早报春信》。赵某说画作是真迹,估价16万元。经过一番还价,双方以14万元成交。随后,徐先生找到霍春阳,被告知从来没画过这幅画。“霍先生说,他一眼就看出是仿品,而且知道出自何人之手。”

    赵某则认为,徐先生采用了“调包计”,更换了原作。对于霍春阳的鉴定,赵某的律师也提出异议:霍春阳是证人,还是鉴定人?如果是证人,他应该出庭,否则证言无效;如果是鉴定人,他鉴定自己作品的结论过于主观,与案件有利害关系,不能采信。但是,赵某并没有提出委托法院鉴定的申请,他认为,双方买卖合同真实有效,自己提供了画作,已经完成了义务。

    昨天二审交锋中,双方仍然坚持各自意见。“你们双方知不知道鉴定当代艺术家作品真伪的途径?”对于法官的询问,赵某律师表示不知情。付律师介绍道,在我国一般有三种鉴定方法:司法机构鉴定;作者本人鉴定;如果作者去世,其有鉴定能力的近亲属做出的鉴别意见也可作为证据。“在我国,司法机构还没有鉴定书画作品的能力,所以一般都是作者自己鉴定。”付律师补充道。

    赵某的律师坚持两点质疑:首先,双方没有签订买卖合同,所以画作一出手,徐先生随时有可能替换作品,不能确保涉案作品的同一性;而且,霍春阳出于对自己作品价值考虑,有可能做出虚假鉴定,存在道德风险。

    法院综合考虑双方意见后,认为赵某一方仅提出怀疑,但没有证据支持,而徐先生一方提供给了画作买卖经过的证人证言、公证过的画家鉴定意见,形成了证据链。据此,法院判决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了赵某的上诉。

    追问

    画家自鉴为何能成立?

    赝品还是真迹?艺术品市场上的真假之争近两年频繁向法院求证。多年前,因为吴冠中否认作品《池塘》是自己所做,而拍卖公司对拍品真伪又免责,导致买画人苏敏罗230万元的成交款打了水漂。对此,不少人怀疑——画家自鉴,就像是运动员兼裁判,画家为了否认早期或者不佳的作品,保住自己的地位和市场价值,会不会做出虚假鉴定?对此,市一中院在判决书中这样解释,对于当代画家的画作,画家本人对其作品真伪的鉴别具有一定的权威性,相关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并不具有高于画家本人鉴别意见的效力,而且所谓道德风险,只是一种怀疑,并没有实际证据,所以法院不能考虑画家做虚假鉴定的可能。

    大量赝品来自何处?

    打开电视,多个鉴宝节目,显示出当今的收藏热度,但是赝品占了大多数,如此多的赝品到底来自何处?一家拍卖公司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赝品行当自古有之,如今进化成流水线作业。“比如仿冒一幅画,有人负责临摹画,有人仿字,有人刻章,甚至选择纸张、装裱都有专人负责。而且,只要肯花钱,就有人或机构愿意出具真品鉴定书。”仿品完成后进入市场,最好的方式就是通过拍卖,不仅能洗白还起到了炒作的作用。“一些滥竽充数的拍卖公司充当了最好的帮手。”另外我国拍卖法规定: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这条免责条款实际上纵容了不法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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