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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方药不得通过邮寄或网络销售

2012-09-04  来源: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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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药监局、市邮政局日前发布通告,禁止通过邮寄、互联网渠道直接向公众出售处方药,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不得在市场上销售。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寄递行为严厉打击利用寄递渠道销售假劣药品违法行为的通告》,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采用邮售、互联网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不得在市场上销售,也不得通过邮寄、互联网等渠道销售。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在依法寄递药品特别是大宗药品时,须向邮政管理部门核实邮政、快递企业的资质,并做好相关记录。邮政、快递企业应建立并严格执行收寄验视制度,并按照“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明确相关业务人员职责,严把收寄关。在收寄药品特别是大宗药品时,应向药监部门核实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的资质。

任何组织和个人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不得生产、经营药品,不得为假劣药品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对于利用寄递渠道销售假劣药品等违法行为,市药监局和市邮政局将依法严厉查处,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同时,鼓励、保护公众积极举报利用寄递渠道销售假劣药品等违法行为线索,并将予以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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