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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记过以上处分期不得考职称

2012-12-27  来源: 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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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如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参加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工勤技能人员技术等级考试。昨天,市人力社保局转发了人保部、监察部发布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该规定已于今年9月执行。

    降级处分将持续24个月

    该规定提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分为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四级。受处分的期间分别为:

    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24个月。

    受到警告处分的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在作出处分决定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受记过处分的,年度考核不得为合格及以上等次;受到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降低一个以上岗位等级聘用,按照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有关规定确定其工资待遇,处分期间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

    此外,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其职称评审也受影响。根据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参加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工勤技能人员技术等级考试。

    用公款旅游将被处分

    该规定分别从违反政治纪律、工作纪律失职渎职、廉洁从业纪律、财经纪律、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等6方面,列举了需要处分的行为。

    如应对公共突发事件中,不服从指挥调遣或者消极对抗的;发生重大事故灾害事件,擅离职守或不按规定报告、不采取措施处置或者处置不力的;泄露因工作掌握的内幕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的;在公务活动或者工作中接受礼金、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的;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的;挥霍、浪费国家资财或者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有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伪造、篡改数据文献或者捏造事实等学术不端行为的;利用权威、地位或者掌控的资源,压制不同观点,限制学术自由,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在申报岗位、项目、荣誉等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制造、传播违法违禁物品及信息的;组织参与卖淫嫖娼、赌博等活动的;违规超计划生育的;包养情人的;有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或者拒不承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等。

    存在以上这些行为的工作人员,将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已退休者受处分可取消待遇

    工作人员涉嫌违法违纪,已经被立案调查不宜继续履责的,可由单位或者有关部门暂停其职责。在立案调查期间,不得解除聘用合同、不得出国(境)或者办理退休手续。

    受开除以外处分的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且没有再出现违法违纪情形的,处分期满经批准后可解除。处分解除后,考核、竞聘上岗和晋升工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受到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受处分前的岗位等级和工资待遇。

    已经退休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处分的,不再作处分决定。但是,应当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的,相应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

    该规定还明确,对机关工勤人员给予处分参照该规定执行,教育、医疗卫生、科技、体育等部门可结合自身工作制定具体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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