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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集体研究”渎职“大领导”难逃刑责

2013-01-11  来源: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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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发布《解释》严惩渎职犯罪 今(9日)起施行

    昨天(8日),最高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解释》于今天起正式施行。

    最高法院同时通报,去年前11月,全国共有4426人因渎职被追究刑责。

    瞒报事故伤亡损失加重处罚

    虽然《解释》只有10条,但从中可以读出国家严惩渎职犯罪的决心。

    渎职犯罪最常见的罪名就是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但刑法对这两项罪名的定罪量刑不够明确,司法实践中难免有漏洞可钻。

    《解释》第一条第一款就明确了两罪的定罪量刑标准: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重伤三人以上,或轻伤九人以上,或重伤两人、轻伤三人以上,或重伤一人、轻伤六人以上的;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第二款则对“特别严重情节”做出规定:造成伤亡达到前款规定人数3倍以上的;造成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造成前款规定的损失后果,不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致使损失后果持续、扩大或者抢救工作延误的;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的;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犯罪人具有上述情节,将被加重处罚。

    依据刑法,两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明确受贿渎职数罪并罚加重刑期

    渎职犯罪往往暗藏权钱交易,犯罪人可能同时触犯受贿罪和渎职罪,《解释》首次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渎职犯罪并收受贿赂,同时构成受贿罪的,除刑法另有规定外,以渎职犯罪和受贿罪数罪并罚。

    这意味着犯罪人的刑期将明显加重,假如犯罪人同时触犯受贿罪和渎职罪,一罪刑期8年,一罪刑期10年,那法院应在10年到18年之间选择刑期;如果只择重罪定罪量刑,那么犯罪人刑期最高只是10年。

    食品药品监管渎职从严惩处

    近年来,食品、药品监管方面的职务犯罪呈高发态势,“瘦肉精”猪肉、地沟油、染色馒头食品、“毒胶囊”等事件的曝光,也让公众对药品、食品安全监管产生质疑。

    对于此类犯罪,检察机关曾经调研指出,因为相关监管部门都有独立的审批权、检查权、执法权,不愿意司法等部门插手,只有发生重大食物中毒等事故,被新闻媒体曝光,引起社会高度关注后,事件才能进入司法程序。因此,检察机关在查办案件中面临“三难一大”的挑战:案件线索发现难、取证难、处理难,查办案件中遇到的干扰、阻力大。

    为有效遏制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必须依法严惩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犯罪,对此,《解释》强调,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有毒有害食品、假药、劣药等流入社会,对人民群众生命、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应当依照渎职罪的规定从严惩处。

    确保打击重点 不再“抓小放大”

    渎职犯罪的另一个常见手段就是“大领导”假借“集体研究”的名义逃脱责任。据介绍,多人特别是上下级共同实施的渎职犯罪,违法决定的负责人往往以仅负有间接的领导责任为自己开脱罪责,或者以经“集体研究”为托辞推诿责任,司法实践中有的只追究了具体执行人员的刑事责任。这种“抓小放大”的现象有违法律精神,也不利于预防和惩处犯罪。

    为明确刑事责任主体,确保刑事打击重点,《解释》规定,国家机关负责人员违法决定,或者指使、授意、强令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或者以“集体研究”形式实施渎职犯罪,应依法追究负有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而对于具体执行人员,可视具体情节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和应当判处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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