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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广告经营者发布者承担连带责任

2013-04-25  来源: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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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迎来首次修订

    昨天(23日)起至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在北京举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迎来首次审议,这也是消法20年来首次修订。草案强化了广告经营者、发布者的责任,增加规定:“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食品药品等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亮点一】

    网购可有7天“后悔期”

    网络消费走到今天,诸多消费投诉问题亟待规范。记者获悉,草案中明确规定各类无店铺销售的信息须真实,且赋予了消费者在适当期间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

    草案规定:“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以及从事证券、保险、银行业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真实、必要的信息。”

    此外,明确了消费者网购等可有7天“后悔期”,成为草案一大亮点。

    专家说法

    “很多消费者购物点击鼠标的时候,往往看中的是图片,而不是商品本身。要不要赋予消费者后悔权,在什么情况下能够后悔,如何依法实施后悔权,这在法律上叫做消费者的冷静期制度,就是允许消费者在签订合同之后的一段时间内,按照自己的选择单方解除合同,而且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这就是许多市场经济国家普遍采取的无因退货的做法。”参与消法修订的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说。

    【亮点二】

    个人信息须被保护

    草案首次明确:个人信息须得到保护,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

    草案还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姓名权、肖像权、隐私权等个人信息得到保护的权利。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与此同时,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并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

    专家说法

    北京汇佳律师事务所邱宝昌律师介绍:“泄露个人信息非常严重、构成犯罪的情况,由刑法来约束。而消法因为多年未修订,也有必要明确这一条款,对不构成犯罪的泄露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对相关的消费投诉进行调解。”

    【亮点三】

    消协可代表消费者打官司

    近年来发生的一些著名的群体性消费事件中,消费者势单力薄,举证困难,维权时常常陷入尴尬境地。另外,一些垄断行业的“霸王条款”长期不改,侵害不特定多数消费者权益现象时有发生。

    记者查询发现,草案第十三条、第十九条在现有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消费者协会的职能规定:一是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引导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合理消费,提高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二是参与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三是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专家说法

    北京市消费者协会秘书长董青说,如果商家的行为侵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单个公民往往不愿意提起民事诉讼,即使愿意提起民事诉讼,也会因为难以收集有关证据,而无法有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由消协替消费者打官司,将极大减少个体诉讼成本,增加消费维权信心,同时,也更容易引起媒体关注和社会监督,以达到消费维权的作用。

 相关亮点

    经营者有召回缺陷商品义务

    针对实践中较频繁发生的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形以及维权难的情况,草案明确了经营者有“召回缺陷商品”的义务。

    机动车质量纠纷经营者举证

    针对消费者维权中“举证难”问题,草案明确了机动车、电脑等商品发生质量纠纷的,“由经营者承担相关举证责任”。

    消费者被欺诈将获3倍赔偿

    草案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收服务费用的两倍。”这比现行法律的规定提高了一倍。草案还规定赔偿的最低金额为500元。

    行政部门及时公布抽检结果

    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应当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进行抽查检验,并向社会及时公布抽查检验结果;有关行政部门抽查检验中发现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存在缺陷,可能对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责令经营者采取停止生产、停止销售、警示、召回等消除危险的措施。

    消费者申诉七日内须有处理

    消费者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的,草案规定“该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处理。”并相应加大了对损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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