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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公众人物“名誉保护”边界何在?——从歌手汪峰状告娱乐微博一博主谈起

2015-07-24  来源:新华网北京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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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日,歌手汪峰诉新浪微博账户“中国第一狗仔卓伟”的博主韩炳江侵犯名誉权一案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开庭。近年来,随着新媒体的快速发展,信息通过网络裂变式传播。网络时代,娱乐公众人物“名誉保护”边界何在?

  汪峰向“中国第一狗仔卓伟”提起名誉权之诉

  23日上午9时许,歌手汪峰诉“中国第一狗仔卓伟”(本名韩炳江)侵犯名誉权一案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庭审吸引了大批媒体到访,但双方当事人并未出庭,均委托代理律师表达诉求。

  汪峰的代理律师诉称,2015年4月20日,韩炳江在其用户名为“中国第一狗仔卓伟”的个人新浪微博上分享了“全民星探”发布的题为《(独家)章子怡汪峰领证蜜月会友妇唱夫随》的文章。该微博在网络上迅速被传播,阅读点击率日益剧增,传播范围甚广。

  汪峰的代理律师诉称,韩炳江未经调查、核实,随意在个人微博上以“赌坛先锋”对汪峰进行侮辱诽谤,公然损害其人格和形象,误导公众对其评价,侵 犯其名誉权,因此将其诉至法院,要求其停止侵权、删除涉诉微博,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同时索赔精神及经济损失200万元。

  本案焦点集中在“赌坛先锋”是否指汪峰本人,微博内容是否构成侵权,如果构成侵权被告该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上。

  被告代理律师辩称,韩炳江并无主观过错,其行为是在依法行使作为公民的言论自由和舆论监督权。且“赌坛先锋”一词并非贬义,也无诋毁和诽谤之意。而该条微博的转发、评论量非常少,没有产生广泛影响,也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经过2个小时的庭审后,法庭并未当庭宣判。

  网络时代公众人物名誉权保护如何界定?

  近年来,因信息通过互联网迅速传播而产生的侵权诉讼屡有发生。2015年5月,因认为前夫黄毅清在某网站上持续性发表侮辱、诽谤言论以及公开个 人隐私信息,引发大量网友转发、评论,演员黄奕将某网络公司及前夫黄毅清告上法庭;6月,因某网络平台用户发布“又一跑男出轨”等信息并在网络迅速形成热 门话题,演员邓超对某互联网公司提起诉讼;7月,演员倪妮认为某网站发布有关文章含有“整容”“插刀女王”“说谎”等攻击言辞,对某网站提起侵权讼诉。

  网络时代,对公众人物的名誉权等是否构成侵权究竟如何界定?

  北京中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黄莉凌介绍,所谓名誉是指人们对于公民或法人的品德、才干、声望、信誉和形象等各方面的综合评价。名誉权是人格权 的一种,尽管互联网时代,一些侵权行为的手段发生变化,例如传播途径通过新媒体在网络上迅速传播发酵,但对人格权的侵权行为仍然在法律规范的范围内,人格 权仍然受到法律的保护。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立新认为,自媒体等新兴媒体的出现,一方面赋予了公民或者法人直接“发声”的权利,但另一方面一旦出现不实信息,更容易加剧侵害他人合法权利的可能性。与普通民众相比,公众人物深受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也较为容易成为可能被侵害的群体。

  “目前国际比较通行的认识是对公众人物的名誉权、隐私权等进行一定程度的限制。”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王军律师举例说,如果公众人物 在现实生活中存在一些与其塑造的公共形象相违背的私人行为,对这些行为的披露将很可能被视为是正当的舆论监督或对公民知情权的维护,不构成对该公众人物人 格权的侵犯。

  “但对公众人物权利的一定限制并不意味着公众人物对于虚假、错误的信息披露具有容忍的义务。”王军表示,对公众人物信息的披露首先应当以真实性为原则,不能随意歪曲、揣度或猜测。

  “公众人物”等人格权利保护亟待明确规范

  杨立新等法学专家认为,公众人物也是公民,其合法权益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王军介绍,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判决类似人格权利纠纷的案件时已经会普遍使用到“公众人物”的概念,然而具体何为“公众人物”、限制的“度”在哪里,目前尚没有统一的立法予以界定,亟待予以明确。

  “在对部分问题没有明确界定的现状下,无论是在社会生活中还是司法实践中,至少可以明确,对纯粹私人领域的侵害,如暴露公众人物的身体隐私、披露其裸体照片等行为,恶意侵害他人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等,应当受到法律的规范。”王军表示。

  黄莉凌认为,“公众人物”的范围涵盖较广,例如党政官员、公职候选人等政要人物;文艺界、影视界、体育界等明星以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等。不 同的群体可以根据自身职业性质、特点以及公众关心的信息内容定期进行披露,对于已经形成的网络舆情热点也可以及时通过互联网等渠道权威发布,最大限度保护 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业内人士建议,互联网发布平台对于网络用户在网络上发布的内容,应当尽到必要的注意、审查义务,对于持续性发布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语言的行为,可以采取适当措施,避免不实信息扩散侵害他人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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