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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宅基地认定纠纷 市、区政府同成被告

2015-09-20  来源:北京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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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不服政府对自己与邻居之间共有宅基地使用权的认定,家住门头沟区的村民李某梅将门头沟区政府和北京市政府双双告上了法庭,前天(17日)下午,四中院开庭审理了此案,门头沟区区长张贵林出庭应诉。

    当天的庭审虽然有市法制办的干部以及区政府的区长,但因为发生纠纷的村民作为第三人也同时出庭,庭审中,两家人情绪激动,让这场行政诉讼有了民事官司的“热闹”,审判长吴在存不得不数次引导原告和第三人合理发言。

    原告李某梅诉称,1994年8月27日,本案的第三人,也就是其丈夫安某,购买了位于门头沟雁翅镇雁翅村的五间房屋,后由于房子东侧的宅基地使用权归属问题与邻居李某芝发生争议。

    庭上,除了《买房契约》,原告还向法庭出示了1949年的老房契,以证明自己所卖房屋四至包含在老房契记载的范围内。

    与原告发生争议的邻居李某芝也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她对原告提交的老房契的真实性提出质疑,并称涉诉房屋是其祖产,一直居住至今。

    2015年,门头沟区政府出具《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决定书》,确认争议的土地属于原告李某梅与第三人李某芝共有,李某梅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北京市政府作出维持门头沟区政府行政决定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原告李某梅要求撤销这两份《决定书》。

    被告门头沟区政府答辩认为,根据房屋档案记载,1949年该院落的大门位于现南房中最东侧房间位置,争议宅基地位于大门的东侧,并不在老房 契载明的四至范围内。另外,老房契所载明的房屋已改变,致使其宅基地使用权范围也发生了改变,不属于原告所述归其所有的情况。综上,被告请求维持门头沟区 政府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被告北京市政府答辩认为,其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李某梅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安某与原告意见相同。第三人李某芝与被告门头沟区政府意见和北京市政府意见一致。

    昨天法庭没有当庭宣判。庭后,被告门头沟区区长张贵林在法院的谈话室进一步与原告及第三人进行了沟通,希望这起诉讼能有一个让原告方和第三人都满意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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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5月1日,新《行政诉讼法》正式实施。其中就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情形下如何确定被告问题作 了较大调整。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 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 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四中院院长吴在存说,本案是新《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的一起典型“双被告”案件,北京市政府作为复议机关,因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而与门头沟区政府共同坐在了被告席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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