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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能源之星”产品认证引起的反思

2011-09-13  来源:《科技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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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技术、产品的相互渗透,使得国际市场的竞争日趋激烈。我国产品在走向世界之时,与强手过招已经成为无法回避的现实。在西方发达国家主导的国际市场游戏规则中,我国只有成为游戏高手,“智斗”而不是“硬碰”,策略地回避或应对国际责难,才能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利益。美国“能源之星”计划通过产品认证形成技术壁垒,虽与政府采购挂钩却并没有遭到其他国家的质疑。这值得我们深思。

   “能源之星”是美国环保部和能源部共同推的一项政府计划,通过对节能产品进认证,形成了事实上的技术壁垒,并与政府采购挂钩,促进了节能产品的广泛应用。这种做法与我国实施的自主产品认证政策相类似,却没有引起其他国家的反对和质疑,并得到越来越多国家的认可和推广。这种反差值得我们关注和思考。


    签订合作伙伴协议推动全社会节能

    “能源之星”计划主要通过区域能效组织、产品制造商、零售商和建筑商与环保署和能源部签订合作伙伴协议,推动全社会来节约能源,产品覆盖了商业设备、家用电器、办公室设备、照明产品、房屋建材产品5大类60类终端耗能产品。

    到目前,美国已有2万多家公共和私营机构参与了该计划。其中,超过1600家制造商使用该标识,区分4万多个产品模型;超过1400家零售商推广能源之星产品及相关信息;超过8400家建筑商的新建房屋取得能源之星认证;超过5800家私营企业、公共部门和工业企业提高其建筑与设备的能效;超过700家能效计划的组织者投资支持能源之星。

    “能源之星”计划在美国已经深入人心,得到了约80%民众的认同,取得了显著的环境和经济效益。2010年,美国通过该计划减排了1.7亿公吨温室气体,相当于3300万辆汽车的排放量,节省了大约180亿美元。

    通过节能产品认证提高市场准入门槛

    “能源之星”本是一项自愿性的计划,最初的标准并不高,执也不严格,仅采取企业自我声明的方式,出现了滥用和假冒的现象,一些制造商生产的加贴能源之星标识的产品并没有达到应有的能效等级;一些虚拟公司申请并获得了能源之星的产品认证,却从未对这些产品进行任何测试。为此,美国政府提高了能效标准,并调整了“能源之星”产品的认证过程,规定所有制造商必须提交由被批准的实验室出具的测试结果,以保证产品符合“能源之星”要求。

    不止于此,美国政府还加强“能源之星”计划在国际上的推广。加拿大、欧盟、日本、澳大利亚、新西兰、中国台湾等国家和地区被美国环保署授权开展能源之星认证工作,并自2001年起每年都召开国际能源之星计划会议,国际影响力不断提高。

    可见,该计划已间接成为美国政府的一种强制性行为,对国外的产品进入美国市场形成了技术壁垒,评估和检测费用大幅增高,未获得“能源之星”认证的产品在美国无法获取市场份额,从而提高了市场准入的门槛。

    政府强力推动“能源之星”认证深入推广

    美国政府强有力的支持是“能源之星”认证得以深入推广的原因。在研发方面,美国政府为太阳能、地热能、生物能等可再生能源的开发提供资助,提供贷款保证及其它方面的补贴;通过“能源之星奖”鼓励企业不断提高产品的节能水平。

    在认证推广方面,美国各级政府和组织投入了大量的经费用于“能源之星”的宣传推广工作。“能源之星”认证项目的运行经费全部来自于财政拨款。2001年联邦财政支出3500万美元,2007年批准的财政拨款总额达到5530万美元。

    在消费方面,美国政府以法律形式要求联邦及各州对“能源之星”认证的产品进行补贴,规定电力公司对销售节能产品的厂家进行补贴;利用现金补贴、低息或无息贷款等手段,刺激普通消费者购买“能源之星”认证的产品,如居民购买“能源之星”认证的建筑,银行可以提供抵押低息贷款。

    与政府采购相结合激励项目开展

    “能源之星”是美国节能产品政府采购的依据。在美国的《政府采购法》中,明确规定联邦政府采购的耗能产品必须是能源之星认证或联邦能源管理办公室指定的节能产品,凡涉及到用能产品的服务采购,包括公共建筑的设计、建造、改建或维修,供应商必须提供能源之星认证的节能产品。纽约、加利福尼亚、麻萨诸塞等州都将“能源之星”的能效标准设定为州政府机构的采购标准。

    “加强节能管理、创建绿色政府”(13123号)总统令也明确规定:各机构必须采购有能源之星认证的用能产品;服务总局和国防后勤局应在环保局和能源部协助下,编制指定产品目录,同时还应实施选定产品的示范项目,计算产品的购置费和运行费,为联邦采购决策提供信息;各机构新建、改建建筑,应将能源之星能效标准和联邦能源管理办公室确定的其他能效水平纳入指导规程;能源部和管理白宫运行办公室应该研究与私人部门供应商签订融资协议,由私人提供资金,以弥补节能产品较高的购置费。

    美国联邦政府、州政府以及水、电、气公用事业单位等都采取了一系列经济激励性措施来促进“能源之星”计划项目的展开,这些措施主要有节能产品现金回扣(补贴)、减免税收、抵押贷款等三种形式。如2001年美国40个州级政府部门和公用事业单位共提供1.33亿美元开展现金补贴项目,鼓励用户购买经“能源之星”认证的节能电器和照明产品。

    不同产品认证标准产生不同的影响

    排除政治、经济因素的干扰,仅从技术层面进行考虑,我国自主创新产品认证与政府采购之所以招致其他国家的反对,主要是由于我国的这一政策旨在提高自身技术水平,是以国产化为认证标准,一定程度上对民族企业与外资企业区别对待,因此受到其他国家的攻击;相较之下,美国“能源之星”计划旨在提高行业技术水平,是以技术高低为认证标准,并不刻意区分国内国外,不仅没有招致敌意,反而群起效仿。

    可见,国际社会态度迥异的症结在于认证标准的不同,技术才是硬道理,高标准的技术是各国的共同追求。我国唯有通过加速创新、实现技术跨越,缩小与发达国家的技术差距甚至超越对方,才能免受这些国家的指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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