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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能否问责人大代表?

2008-08-06  来源:中国环境报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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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轰隆的噪声、刺鼻的气味,我们犹如在战争烈火中过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农垦总场的军垦老人们给有关部门寄送的材料中这样形容他们所处的恶劣生活环境。几年之间,农垦总场一分场二连、三连、九连、分场部成了化工城内的一座座孤岛。老人们为此要求罢免人大代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他们下定决心向污染宣战。
  在笔者看来,石河子市民的诉求非但并不过分,反而恰恰显示出他们强烈的维权意识。事实上,密切联系人民群众,深入了解社情民意,向国家机关部门反映人民呼声,提出意见和建议,本就是人大代表的职责。除此之外,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代表,作为代表群众行使国家权力的人,对于违背群众利益的行为,人大代表也有问责的义务。从这个意义上说,人大代表的权力既然是人民赋予的,当然应该也必须对民众的诉求给予回应,并善用自身的权力为民排忧解难。
  既然民众对于环境污染问题有着强烈的不满与抱怨,人大代表当然不能无动于衷,而理应深入了解民意,并代表当地群众对造成污染行为的主体以及相关部门发起问责。假如人大代表的权力真的得到了及时到位的行使,假如污染企业和相关部门真的受到了来自人大代表的监督与压力,污染企业当然不会肆无忌惮,困扰民众生活的环境污染问题自然不会成为久拖不治的绝症。
  综上所述,人大代表理应成为民声的代言人与民权的行使者,不能代言民声,不能代行民权的人大代表,自然是不合格、不称职的代表。当失职的人大代表席位能够被民众收回时,一个良性的受监督的人大代表制度才会真正发挥效力,民声和民权也才能真正得到最有力的行使。从这个意义上说,环境污染究责人大代表的做法不仅无可厚非,其所彰显的维护环境权益的意识更应被广为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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