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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生交费入红会,自愿还是被自愿

2011-10-15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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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沈阳、济南、西安等地的一些学生家长反映,他们的孩子正在读小学,近日,学校要求孩子加入红十字会,并要交纳会费。有的学生说,如果不交,就会挨骂。对此,这些学校所在省市的红十字会方面表示,学生加入红十字会是自愿的,每个学生交纳的会费为每年不超过5块钱(10月13日《法制晚报》)。

    会费每年不超过5块钱,不算多;慈善从娃娃抓起,也无可厚非。那么,由学校出面,让尚在读小学的孩子交费加入红十字会,是否就因此具有了无可指摘的正当性?未必。

    尽管相关学校和红十字会都回应称,“学生加入红十字会是自愿的”,但究竟是“自愿”还是“被自愿”,恐怕是大有疑问的。何谓自愿?不拒绝、不抵制并不等于自愿,完全按照自己的意愿,自由选择、决定,不受任何外力及或明或暗的挟制、怂恿或欺骗,这才是真正意义上的自愿。对一个不谙世事的小学生来说,学校、老师居于绝对的强势地位,不管“如果不交,就会挨骂”是现实的危险,还是他们想象中的恐惧,只要有这样的顾虑存在,面对学校的要求、老师的推荐,他们就很难鼓起拒绝或抵制的勇气。对因此而不敢“不自愿”的孩子来说,与其说他们是“自愿”交费入会,不如说他们是“被自愿”的。

    当然,肯定也有一部分孩子是发自内心地愿意交费入会。那么,又当如何看待他们的“自愿”呢?我想举一个不甚恰当的例子。有种罪行叫强奸,它的最主要特征,是“违背被害人意愿”,假如这个特征不存在,即如果当事人是“自愿”的,那强奸罪名就不能成立。但有一种例外情形:如果性行为的对象是幼女(在我国指不满14岁的女性),那即便该幼女是“自愿”的,强奸罪名也同样成立。其法理基础是:幼女心智尚不健全,没有足够的能力对性行为作出正确判断,因此即使她实际上“自愿”与他人发生性关系,该“自愿”也不被法律所认可。举这个例子,当然不是要把加入红会和强奸等同起来,只是想说:从法理来讲,不是所有的“自愿”都有法律上的效力,都能成为推卸责任的借口。

    慈善当然值得大力提倡。但弘扬慈善,必须牢牢把握一个前提:慈善从来都是自愿的。“牛不喝水强压头”式的强制以及任何形式的变相强制,都严重违背慈善的宗旨,或许可以一时募集到更多的经费或捐助,但不可能积聚和培养出恒久的善心,甚至还会适得其反,影响慈善事业应有的信誉,让人心生反感甚至产生抵触情绪。

    自觉自愿的善心需要培养,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需要弘扬。对此,慈善组织和教育机构责无旁贷。切莫“丢了西瓜捡芝麻”,因为那“仨瓜俩枣”的“入会费”,污染了孩子们的纯洁心灵,伤害了社会公众对慈善事业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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