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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互认”还须“互动”

2012-06-29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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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日前批转人社部、发改委、民政部、财政部、卫生部、社保基金会联合制定的《社会保障“十二五”规划纲要》,并下发通知要求贯彻执行。“十二五”期间我国将落实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实现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在各地互认,累计合并计算。

    “十二五”期间,我国将实现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在各地互认,这将是继2010年实施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制度之后,又一惠民政策;也标志着养老、医疗这两个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社保制度,继续向“全国统一”阔步迈进。可以预见的是,新政策实施将进一步提高2亿多流动劳动者的医疗保障水平,整体提高其幸福指数。

    长期以来,由于医疗保险关系不能随人流动,极易损害流动劳动者参保的积极性。这导致流动劳动者一旦异地流动,唯一的选择就只能是退保。而按照现行政策,原社保经办机构只能退返其个人交纳部分,而企业交纳部分则由当地社保机构截留。流动劳动者人走了,却带不走企业缴纳的养老保险。这一点,在越是用工密集的沿海发达城市,问题尤其突出。

    近年来,在一些沿海城市出现的流动劳动者“退保潮”,不仅使对流动劳动人口的社保大打折扣,也会加剧地区间社会保障的贫富差别。养老转移接续政策出台后,在制度上消除了流动劳动者参保的后顾之忧,而此次医保缴费年限“互认”的推出,也让人看到了医保跨区域转移接续的可能性。

    医疗保险转移接续、各地互认政策的实施,无疑给城镇企业职工、特别是流动性比较大的农民工带来了福音。这样一来,农民工将会由被动、消极参保变成了积极、主动参保,这不仅有助于维护了他们的利益,也有望大幅提高社会保险的覆盖面。

    当然,好的政策关键还在于落实。如何把流动劳动者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做好做实,将是各级政府及其社保部门面临的新课题。比如,如何消除和平衡贫富地区之间的差异,如何科学确定企业转移部分的标准和比例,如何让转移地与接续地实行有效对接,如何整合现有的医保制度,打破城乡界限,统一缴费、待遇的相关标准,如何简化办事程序,最大限度的方便流动劳动者,等等。

    要解决上述问题,首先需要继续提高社会保险的统筹层次,加快建立国家统筹,避免一些地方继续各自为政的做法;同时,也需要从中央到地方加大财政投入,加快配套措施跟进,解决好技术层面的难题,确保新政策稳步推进,普惠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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