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广东佛山市新出台《佛山市城市容貌标准》,禁止乞丐在公共场所出没。此禁乞新规一出,就引发争议。(《京华时报》8月29日)
“禁乞”、“限乞”并不是佛山首创,此前,苏州等城市也曾出台过类似的“禁乞令”,划定过类似的“禁讨区”。不少大中城市推行的“禁乞运动”,曾一度成为人们热议的话题。
毋庸讳言,衣衫褴褛的乞讨者游弋于人流密集、光鲜亮丽的公共场所,某种程度上的确会影响市容市貌和公共秩序。特别是对那些俨然把乞讨视作“无本万利”、“发家致富”有效手段的职业乞讨者而言,更是如此。从这个层面上看,城市管理者本着对市民和公共秩序负责的姿态,“禁止乞讨者在公共场所出没”,未必是多此一举、毫无价值和意义。
然而,在一个日益走向民主与法治的社会,只要没有造成社会危害、违背公序良俗、损害他人正当利益,每个人都有权选择自己的生活方式,包括乞讨、露宿等等。如果城市管理者假借公共利益之名,一脸正义地把所有的乞讨人员都赶出公共场所,那不仅涉嫌权力的过界与滥用,还可能让“真乞丐”的生活雪上加霜,迫使他们从卑微得不能再卑微的社会边缘走向令人绝望的自生自灭,甚至是另外一种与暴力相关的极端。
古语说:“仓廪实而知礼节,衣食足而知荣辱。”城市管理者“禁止乞丐在公共场所出没”,必须要有充足的正当理由,必须要在法律上站得住脚,绝对不能简单粗暴地“一禁了之”。退一步说,如果非“禁”不可,也只能针对那些已经“异化”了的职业乞讨行为,比如强行索要、借机行骗、偷摸乱拿、组织老人儿童或残障人员行乞牟利,等等。当然,这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需要城市管理者开动脑筋,对行色色色、种类繁多的乞讨行为作出科学判断和准确区分。
不论是在天桥底建水泥锥,还是发布“乞讨排行榜”,拟或是公共场所“禁乞”,都不意味着城市里已经没有“弱者”了,更不意味着城市已经“表里如一”了。事实上,乞讨现象,古已有之,并且存在于当下世界的每个角落,甚至可以说这是社会文明进程不可避免的一个客观现象,城市管理者对此应该抱有足够宽容、开放、理性的胸襟、气度与情怀。
弱者的幸福是社会文明的一杆标尺。“让生活更美好”的城市,不能为了所谓的“面子”而丢了“里子”,甚至丧失起码的良心。给乞讨人员留有一定的生存空间、救济途径和喘息机会,未尝不是给城市增加一丝人性的温度,未尝不是给城市管理增加一抹人性的色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