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铲除虚假广告代言的现实土壤

2014-08-28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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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媒体报道,8月25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广告法修订草案中,增加了广告荐证者的行为规范和法律责任。相关专家表示,今后明星必须使用过相关 产品或接受过相关服务后,才能再进行广告代言。 一旦发现广告荐证者明知或应知广告虚假仍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进行推荐或证明,将由工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损害消费 者合法权益的,还要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一些明星利用其公众人物身份虚假代言,对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未接受过的服务进行证明,或者夸大其词宣传某某产品的效果,损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 无疑应该得到治理与规范。即将修订的《广告法》对广告代言人的行为进行法律界定,明星对广告产品先使用后代言,如果明星虚假代言,将承担连带责任,受到相 应处罚。“明星先使用后代言”是对虚假广告横行的必要纠偏,此次《广告法》修订回应了民意期待,值得肯定。

  明星作为公众人物,理应带头遵守法律法规,把握道德底线,在公益与和私利之间,作出正确选择,拒绝不当利益诱惑,树立良好的明星风范,赢得公众 的信任。然而,有的明星不爱惜自己的羽毛,在利益追逐中迷失自我,利用人们对公众人物的信任心理,对自己根本没有使用过的医疗、食品、化妆品等产品虚假 “现身说法”,或者主持医疗、健康节目,为药品、食品广告、医疗器械做虚假宣传、夸大疗效。极力向广大消费者推荐。既给消费者造成了损失,也损害了自身公 众人物形象,误导了社会风气。

  但是,换个角度看,对虚假广告代言,法律除了禁止以外,关键要明确处罚细则,并提高执行力,真刀真枪对虚假代言行为严厉问责,让他们支付相应的 违法成本。明星不是在乎形象与利益吗?就要让他们的虚假代言丑行曝光,付出名誉代价与经济代价。不能让虚假代言忽悠消费者,不能让虚假代言者轻松过关。无 论是传统广播电视媒体还是新兴媒体广告行为都应该严格进行规范。否则,法律条文中的“严禁”难免成为“言禁”。

  诚然,明星受经济利益驱使、广告监管体制存在漏洞,是虚假广告大行其道的重要原因。但是,我认为,虚假广告泛滥,不能把板子都打在这些明星身 上。广告审查部门、发布部门工作失范,也是虚假广告泛滥的重要原因。要治好虚假广告,除了管住乱做广告、虚假代言的名人以外,广告审查、发布部门也不能免 责。虚假广告充斥广播、电视等传播媒介,正是利用公众对广播、电视的信任和受众面大的有利条件,夸大甚至捏造宣传广告产品功能与效果,对受众狂轰乱炸。广 播台、电视台变成“广告台”的问题不容忽视。

  就拿公众意见最大的虚假医疗广告来说。按规定,医疗机构必须持有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医疗广告证明》,方可进行医疗广告宣传;申请办理《医疗广 告证明》,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供完整的证明材料;并且不得有保证治愈或隐含保证治愈、宣传诊疗效果及治愈率、有效率的内容。现在的问题是,一些明显违 规、没有取得广告通行证的医疗广告,如何能在电视、广播上发布呢?个中原因值得深究。在某种意义上讲,广告审查部门与广播、电视充当了虚假医疗广告的帮 凶。如果说,明星代言虚假广告有错,广告审查部门与电视台、广播台也不能免责。

  监管医疗广告如此,监管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及日常生活用品广告也是这个道理。如果在强化广告代言人责任的同时,相关部门对广告的审查、发布严格把关,健全问责机制,虚假代言的明星会减少,虚假广告的生存空间也会小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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