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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交网络发文别侵犯他人名誉权

2016-10-26  来源: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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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今,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在微博、微信中分享快乐、吐槽不爽,不过,网络上发布不当言论,可能会给自己惹来不小的麻烦。

    微信群内辱骂他人赔千元

    隋某与丁某为不同房产中介工作人员,双方因客户买卖房屋问题发生纠纷,隋某在朋友圈及房产中介微信群内辱骂丁某。丁某认为隋某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起诉要求隋某赔偿损失5万元。

    隋某与丁某因客户买卖房屋问题产生矛盾,隋某到丁某处理论,丁某两次报警,在民警调解下隋某离开。当日,丁某在微信朋友圈及房产中介微信群内发现微信名MM发表的微信,内容为:“大家注意了……千万别再跟这个女人合作了,撬我们客户,撬我们房源,这样的人渣以后看谁还敢跟你们合作,违背良心办事,钱到你手里也不会有好下场的……”此条微信下面还附上了丁某的微信资料及头像。法院经过审理认为隋某的行为构成对丁某名誉权的侵犯,判决隋某赔偿丁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点评:名誉系他人就其品性、德行、名声、信誉的社会评价。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本案中,虽然隋某不承认微信号MM所发布的信息系其所为,但微信名MM发布信息所留电话号码与被告所使用电话号码一致,双方又曾因客户产生矛盾纠纷,且发生正面冲突的时间与微信用户MM发布涉案信息时间相近,应当认为丁某所提供的证据形成了证据链,能够证明MM所发布的信息系隋某所为。

    微信平台系好友沟通交流的公众平台,用户应使用文明语言进行沟通交流,但隋某在朋友圈及微信群内发布涉及对丁某人格评价的信息,特别是使用“人渣”这样的词汇,致使丁某的社会评价遭受一定影响,精神上遭受一定的压力及损害,侵犯了丁某的名誉权,遂作出上述判决。

    微博“唱衰”老东家被判侵权

    小张从某公司离职后不久,就在其微博上以该公司经理王某为对象,以哭丧时所用的“送七关”形式发表了一篇长微博。王某认为自己的名誉受损将小张诉至法院,要求小张删除其微博并在新浪网等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同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日前,法院判决小张向王某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元。

    2015年年初,小张从某网络公司离职,小张以公司未与自己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拖欠部分工资为由,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之诉。在诉讼期间,小张在新浪开通微博,几个月内其微博访问量达到3万余人次。2015年5月小张发表了长微博,其间列明了公司经理王某的工作单位与真实姓名,并以王某作为“哭灵”对象,使用“王某一路平安到西天”、“王某归天去呀”等词。

    2015年9月劳动争议纠纷以双方调解方式结案,公司支付了小张两倍工资等损失3000元。同年12月,王某向法院提起名誉权之诉,主张小张的微博被多家网站转载,且小张还以电子邮件的方式群发给公司同事,扩大了影响力,使自己承受巨大精神压力。

    点评:小张在其对外公开的个人网络空间,将王某作为“送七关”对象撰写的博文中,多处出现谈论生者死亡的文字描述。而依我国文化传统、道德观念和民间习俗,忌讳谈论生者的死亡,称生者死亡不但会引起其周围亲朋同事的不安,也会使生者因此产生焦虑、烦恼等精神压力和精神痛苦。小张发表长微博的行为侵犯了王某的名誉权,因微博至庭审时已被删除,故判决小张向王某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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