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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了解生产中的节能减排知识

2008-12-03  来源:中关村环保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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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是建设节约型社会的主体,建设节约型社会离不开建设节约型企业的参与。我国企业要以尽可能少的资源消耗获得最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建设节约型的生产模式和消费模式,走“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人力资源优势得到充分发挥”的可持续发展的新型工业化道路。告别传统经济,走发展循环经济之路 

    节约能源、提高能源效率是解决环境问题、增强经济竞争力和确保能源安全的关键因素,是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优化选择。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节能工作取得了巨大成就,年均节能率位居世界前列。但是,我国在单位产值能耗方面与发达国家仍然有很大的差距,节能的难度也比以往20年要大。 

    要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其中一个重要途径和有效措施是发展循环经济。循环经济是指以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为特征的经济形态,也可称为资源循环经济。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可以从根本上改变我国资源过度消耗和环境污染严重的局面,是我国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必然选择。循环经济的基本运行模式是“自然产品→产品→再生资源”的循环模式、相对封闭式和非线性式经济模式,它最终能实现“低消耗、低排放、低污染”的目标。 

    循环经济是相对于传统经济而言的。传统经济是以“资源———产品———废弃物———污染物排放”单向流动为基本特征的线性经济发展模式,表现为“两高一低”,即高消耗、低利用、高污染,是不能持续发展的模式。循环经济是以“资源———产品———再生资源———产品”为特征的经济发展模式,表现为“两低一高”,即低消耗、低污染、高利用率和高循环率,使物质资源得到充分、合理的利用,把经济活动对自然环境的影响降低到尽可能小的程度,是符合可持续发展原则的经济发展模式。 

    作为节能减排的重点内容之一,我国积极推进循环经济发展,建立了循环经济评价指标体系,并在第一批国家循环经济试点的基础上,启动了第二批97个单位循环经济示范试点工作。激励政策与约束手段并行 

    降低工业能耗是实现节能减排的关键。为了克服能源资源和环境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制约,确保能源供应安全,需要实施节能优先的战略,大力推进工业节能。近几年,国家不断出台对节能减排工作的奖励、激励政策。实施节能减排方面的财税激励政策措施,不断完善有利于节能减排的财税政策体系,实现节能者、减排者受益,高耗能、高排放者受罚的体制机制。 

    要推动“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如期实现,必须借助法律手段。最新修订的《节约能源法》规定,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推进能源资源优化开发利用和合理配置,推进有利于节能的行业结构调整,优化用能结构和企业布局。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电力、钢铁、有色金属、建材、石油加工、化工、煤炭等主要耗能行业的节能技术政策,推动企业节能技术改造。 

    与此同时,国家鼓励工业企业采用高效、节能的电动机、锅炉、窑炉、风机、泵类等设备,采用热电联产、余热余压利用、洁净煤以及先进的用能监测和控制等技术。 

    电网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节能发电调度管理的规定,安排清洁、高效和符合规定的热电联产、利用余热余压发电的机组以及其他符合资源综合利用规定的发电机组与电网并网运行,上网电价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新建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燃煤发电机组、燃油发电机组和燃煤热电机组。国家为企业节能减排创造了良好的节能减排政策环境,与此同时也规定了若干约束办法。今后,节能减排意识薄弱、节能工作没有按照法规落实到位的企业,受到的将不仅是经济处罚,而且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最新修订的《节约能源法》对企业在节能减排方面的法律责任作了详尽的规定。该法规定,生产、进口、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的,使用伪造的节能产品认证标志或者冒用节能产品认证标志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停止生产、进口、销售,没收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用能产品、设备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大力推广节能新机制 

    为了推动我国节能工作的深入进行,建立市场经济下的节能新机制势在必行。我国通过实施一系列法律法规,制定节能专项规划,制定和实施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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