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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字“微条例” 如何护义举

2011-11-30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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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好心人”救人免责、鼓励为“好心人”作证、被救助人诬陷敲诈或被刑拘……11月28日,广东省深圳市法制办公室发布《深圳经济特区公民救助行为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

  短短1100多字,涵盖了免责原则、举证规则、人身损害待遇、救助行为确认、法律援助、鼓励作证、惩戒措施、政府慰问等主要内容。这则被称为深圳近年来最精简的“微条例”,却引起了社会的大反响,也填补了国内公民救助行为立法的空白。

  惩戒诬陷者

  奖励作证人


  近年来,“老人摔倒无人敢扶”、“路边受伤儿童无人敢救”等事件屡见报端,“好人难当”、“做好事当心成肇事”、“做好事前得先拍照”等社会心态不断蔓延。“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我们缺乏救助行为中的民事豁免条款。”深圳市法制办相关负责人表示。

  综观世界普遍经验,在救助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救助行为可能成功,也可能不成功,甚至加重被救助人的损害,救助人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要提倡乐善好施的社会风尚,就有必要解除救助人的这种法律风险。

  “深圳制定救助行为保护条例,应当将救助行为免责作为条例的核心内容,否则,保护规定也就失去了灵魂。”深圳市法制研究所所长周成新表示。

  为规避被救助人歪曲事实,《条例》重点设置了举证原则:被救助人主张救助人在实施救助过程中存在重大过失,造成救助不成功后果,或者认为被救助人遭遇的人身伤害是救助人造成,要求救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被救助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

  “谁负有举证责任,明确这一点,十分重要。”周成新表示,如果救助人负举证责任,显然将增添救助人在决定是否提供救助时的顾虑,不利于倡导社会互助的美德。

  而且,《条例》还规定,因救助行为被起诉的,市、区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其提供法律咨询;救助人与被救助人就救助行为发生争议时,为救助人作证的证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深圳市社会治安基金会应当予以物质奖励。

  除了鼓励,还有惩戒。《条例》规定:被救助人明知其提出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或者隐瞒歪曲事实真相,要求救助人承担责任,向有关机关投诉的,有关机关可以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公开赔礼道歉;涉嫌诈骗的,由公安机关予以罚款或行政拘留;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被救者补偿

  未写入条例


  救助他人时,当事人往往会遭受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甚至牺牲生命。“救助人为了救助他人而遭到的损害,由谁给予赔偿或补偿,是救助行为保护立法面对的一个重要问题。”深圳市法制办相关负责人表示。

  据了解,目前各地救助者遭受伤害要获得赔偿,主要参照当地制定的保护见义勇为条例。但是,各地的见义勇为条例,适用的范围基本都在与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抢险救灾等行为中。

  至于大多数非违法犯罪因素造成的损害,见义勇为基金会或者政府是否也有给予补偿或者奖励的义务,救助人是否对被救助人享有要求赔偿或补偿的权利,学界也一直争论不休。

  此次《条例》明确,救助人因提供救助行为造成自身人身损害的,属于职工的,视同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不属于职工的,其医疗费、丧葬费由深圳市社会治安基金承担。

  同时规定,市政府建立救助人慰问制度,对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救助或者救助人受到重大损害的,应当安排人员对救助人或者其家属进行慰问。

  “救助行为的目的通常是帮助被救助人脱离人身危险,而保证公众人身安全是政府承担的职责。”深圳市法制办相关负责人表示,因此在某种程度上讲,救助行为具有履行本属于政府职责的性质,因此政府应该采取相应的行政保护措施,除了司法援助,还需一定的经济补偿、奖励等。

  除了政府的援助外,被救助人也应当有补偿的义务。该负责人表示,被救助人是救助行为的受益人,无论是依法还是依德,对救助自己的“恩人”所受的损害,都应当给予补偿。但这种补偿毕竟有别于侵害赔偿,可以是适当的。被救助人无力补偿的,由政府设立的见义勇为基金会予以补偿。同时,还可由救助人单位予以补偿。

  但由于种种原因,这一条并未写进《条例》。
  立法有争议

  多数人支持


  助人为乐,历来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随着一些“围观”、“冷漠”事件广为传播,不少民众认为,社会道德的滑坡与信任纽带的断裂,值得警醒:“悲剧不仅仅在于一位老人、一位孩子生命的陨落,更在于伴随他们而逝去的社会道德。”

  深圳此次立法开宗明义,“为弘扬助人为乐美德,促进社会和谐”,受到不少人的赞许,被认为是在给好人“撑腰”,在引导良好的社会风尚。

  深圳市人大代表肖幼美认为,当道德无法调整一种现象,而这种现象又亟待解决时,法律的介入是必要的。完善立法不但能够终止社会上“好人难做”的道德困境,也能给民众的善良与正义以呵护。

  “深圳许多年轻人都习惯做义工,更别说平时扶起摔倒的老人了。”深圳大学大三学生小冯表示,不过有这样的条例当然更好了,让做好事的人更无后顾之忧。家住罗湖区的王先生则表示,十分赞成深圳率先立法,彰显特区的文明风貌,有利于弘扬社会正气,“这样一来,见义勇为的人只会越来越多。”

  但是,也有人提出,没有规定救助者对被救者该承担哪些责任,又哪来“免责”一说,用词是否得更严谨?还有人假设,会不会有人假借救人,实际杀人的极端行为,或者因为有了“免责金牌”导致救人者随便给被救助人“二次伤害”呢?但是,更多的人则认为,不能因为一些极端的情况,而否定立法的积极意义,正是因为一些人习惯性的质疑导致社会冷漠无情。

  不少人也提出,本来都是一些小概率事件,完全可以通过修改见义勇为条例来解决,没必要单独立法。“不是不可以通过修改见义勇为条例规定救助行为的保护,只是这种方式有较大的难度。”周成新表示,单项的法规,制定起来就比较容易,针对性比较突出,社会影响也比较大。

  他强调,深圳借鉴国外《好撒玛利亚人法》制定的救助行为保护法规,在我国还是首例,其性质属于实施性立法,希望得到全国人大和最高法院等国家机关的支持。深圳市法制办相关负责人也表示,因为是征求意见稿,所以希望大家能畅所欲言,积极参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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