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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强制缴纳保险拟由“三险”变“五险”

2011-11-16  来源: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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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后,由企业强制缴纳的三项保险有望扩大到全部五项,即新增工伤和生育保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网站昨天(15日)公布了《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草案)》,即日起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如果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将面临多项强制措施。

    该草案明确提出,由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和以个人身份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包括养老、医疗、工伤、失业和生育。也就是说,在征收险种上,将原办法规定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三项保险,扩大为全部五项社会保险。而在参保主体上也进行了修改,不仅包括了原办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还根据制度发展,将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以及城乡居民养老、医疗保险制度的个人纳入规定。

    在社会保险费缴纳方面,该草案完善了缴费方式,删去原办法规定的以支票或者现金形式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式,修改为到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缴纳,或者与社保经办机构约定的其他方式缴纳。社保基金管理保存管理方面,草案规定,社会保险费应当进入按照规定开设的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基金存入依法开设的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不再强调国有商业银行的限制性规定。

    草案还增加了个人缴费,以个人身份参加社会保险的,应在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期限内及时办理缴费,也可以委托银行或者金融机构代扣。

    根据社保法的规定,该草案还明确规定了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费采取的强制措施:社保经办机构应当于用人单位欠缴之日起10日内发出限期补缴催告书,催告其履行缴纳社保费及滞纳金义务和相关法律后果;用人单位逾期仍未补缴的,经办机构应当依法查询其存款账户,根据查询情况报所属的社保行政部门作出划拨决定,通知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并将划拨决定书送达用人单位。如果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经办机构应当要求该用人单位以抵押、质押的方式提供担保,签订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延期缴费协议以及担保财产抵缴社会保险费的处置方式。此外,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或者担保期满仍未能清偿社会保险费的,经办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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