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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修订版公征意见

2012-12-15  来源: 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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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仍旧租住“老公房”的住户遇到因公共利益需要被征收房屋时,自房屋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同时自动终止租赁合同。而在租住老公房期间,租户应在每月15日之前缴纳房租,如果逾期未交,除补交欠交租金外,还须另交所欠租金10%的逾期违约金。昨日(14日)晚间,市住建委发布新版《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并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中约定的“公有住宅”,就是很多市民口中的“老公房”,包括直管公房和自管公房。这些住房是由政府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等投资建设并向居民出租或出售。

    市住建委相关负责人表示,本市现使用的公有住宅租赁合同还是1995年制定的,为加强对公有住宅的租赁管理,保障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重新修订了合同。

    新旧版本中,有一些差别。征求意见稿中明确约定,租户应在每月15日之前缴纳房租,如果逾期未交,除补交欠交租金外,还须另交所欠租金10%的逾期违约金。对于征收房屋的约定,现行合同中条款为“因城市建设需要,乙方承租的房屋须腾让时,甲方有权终止合同”,而新版征求意见稿则约定为“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时,自房屋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本合同自动终止”。

    第二个区别则是新版征求意见稿中,删除了“第三者换房”的内容。此前,两个承租老公房的家庭可以彼此置换房屋。该位负责人称,由于产权单位有差别等原因,近年来一直没有出现过这种情况,因此废除了这一条款。

    征求意见稿中还增加了对于房屋安全的相关约定。其中规定,如果租住方擅自变动房屋建筑结构,超过设计使用荷载使用房屋建筑,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等情况,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与老版合同一样,征求意见稿中规定的收回房屋的情况中,包括租户“拖欠房租累计六个月(含六个月)以上”、“房屋空闲连续六个月以上”、“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内容。同时,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承租房屋应当采取修缮等安全治理措施,需要租户暂时搬出的,租户应当及时搬出。房屋安全治理期间,租户自行周转住房,免交所承租公房的房租。因租户未按要求及时搬出造成安全事故的,由租户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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