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子站
您的位置:首页 > 环境保护 > 环保作文 > 正文

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征求意见 室内公共场所拟全面禁烟

2014-04-13  来源: 北京日报
[字体: ]

 无烟医院、无烟饭馆、无烟单位……这些标志,在不久的将来会越来越多地出现在我们的生活中。

    昨天,市法制办就《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向社会征求意见,呼吁全民参与禁烟行动,积极举报“违法”吸烟行为。《条例》还开出罚单:烟民在禁烟场所吸烟,要被罚款50元。

    吸烟区撤出室内公共场所

    《条例》首先列明了控烟原则:政府主导、单位负责、公共治理、全民参与、依法监督。特别是公共场所方面,《条例》做出了“一刀切”的规定——室内公共场所不再设立吸烟区和非吸烟区,只要被设定为室内范畴,一律全面禁止吸烟。

    室内全面禁烟,烟民想在室外来根烟怎么办?《条例》中,不同室外区域规定不同:主要为未成年人提供教育、教学、活动服务的教育或者活动场所 的区域;高等学校和其他教育、培训机构的教学区域;体育场、运动健身场所的训练及比赛区和座席区;对社会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区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 其他禁止吸烟的区域等禁止吸烟。医疗卫生机构;风景名胜区、公园、游乐园等休闲娱乐场所;火车、公共电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的站台、等候区等室外区域可以划 定吸烟区。

    室外划定吸烟区,也要遵守严格规定:首先要符合消防安全要求,设置明显的吸烟区和引导标志,此外,还要远离人员密集区域和行人必经的主要通道,吸烟区内应配置烟灰缸(盒),并在显著位置设置“吸烟有害健康”的警示标牌。

    如果相关单位划定的吸烟区不符合上述规定,卫生部门责令管理者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禁烟场所应设禁烟检查员

    只有发动全民参与禁烟才最有效。

    《条例》规定,市政府设立统一的吸烟违法行为举报投诉电话。有关部门依职责对投诉举报进行调查处理,针对实名投诉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此外,《条例》还赋予公民三大“权利”:在禁止吸烟场所内发现吸烟行为的,公民可要求吸烟者立即停止吸烟;或者向该场所经营管理者投诉,要求管理者劝阻吸烟者停止吸烟;也可向卫生部门投诉、举报不履行控制吸烟职责的经营管理者,但需要留存和提供有关证据。

    除个人外,《条例》还对社会单位做出要求。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将控制吸烟工作纳入本单位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控制吸烟的管理制度;创建有利于不吸烟和戒烟的环境和条 件;有效保护不吸烟者免受二手烟侵害;在禁止吸烟场所或者区域设置明显的禁止吸烟标志;开展多种形式的控烟宣传、教育;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控烟工作;开展 经常性控烟检查。

    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管理者应当履行下列职责:建立禁止吸烟或限制吸烟管理制度,做好宣传教育工作;设立禁烟检查员,开展禁止吸烟检查工作, 并留存相关记录,建立相关档案;在禁止吸烟场所或者区域,设置明显的禁止吸烟标志和举报、投诉电话号码标牌;不得在禁止吸烟场所或者区域放置烟具和附有烟 草广告的物品,确保该场所或者区域没有烟蒂等明显吸烟痕迹;对在禁止吸烟场所或者区域的吸烟者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有权要求其离开或者拒绝为其提供服 务;逐步安装能够有效监控吸烟行为或者监测烟草烟雾的设备设施,并保证设备正常运转。

    自动售卖设备禁售香烟

    为了从源头上减少香烟销售量,《条例》要求烟草制品销售者,应在销售场所的显著位置设置吸烟有害健康和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的明显标 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严禁在中小学校等未成年人集中场所的内部及出入口处周边100米内设置烟草制品销售网点。

    另外“四项禁令”包括:禁止使用自动售卖设备销售烟草制品;禁止在未成年人集中的场所以及医疗卫生机构销售烟草制品;禁止以各种形式的烟草 促销活动;禁止发布或者变相发布烟草广告。此外,在各类公务和公共活动中不得提供、使用或者赠与烟草制品,不得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烟草制品、烟具。

    公共场所吸烟不听劝罚200元

    《条例》将禁烟处罚权交给了卫生部门。

    卫生部门检查人员有权进入禁烟场所并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核实,有权取得场所的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等证据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支 持、协助并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一旦检查人员发现有人在禁烟场所吸烟,应责令其改正并处以50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可处200元罚款,如果发 生更激烈地抗拒执法行为,如扰乱社会秩序或者阻碍有关部门执法,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部门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禁烟场所经营者“渎职”,卫生部门也可进行处罚。例如禁烟场所没有设立禁烟检查员,没有设置明显的禁止吸烟标志和举报、投诉电话号码标牌,或者未劝阻烟民、放任其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的,要面临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条例》对“戒烟”也有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应开展戒烟咨询服务,二级以上医院应设立戒烟门诊,为吸烟者提供戒烟指导和治疗;卫生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对吸烟行为的干预工作,设立咨询热线,开展控烟咨询服务;市政府设立戒烟服务专项经费,用于戒烟服务。

    名词解释

    烟草制品:指全部或部分由烟叶作为原料生产的供抽吸、吸吮、咀嚼或者鼻吸的制品。

    吸烟:指拥有或者支配点燃的烟草制品,而不论是否实际吸入或呼出烟雾。

    室内:指有顶部遮蔽并且侧面有两面以上环绕的任何空间,包括电梯、走廊、楼梯间、卫生间等。

    公共场所:指人群经常聚集、供公众使用或者提供购物、餐饮、住宿、医疗卫生、教育培训、休闲娱乐、健身等服务的场所。

    烟具:指盛装烟头、烟灰等与吸食烟草制品有关物品的容器。

发布人:  验证码:  
200汉字以内
-- 信息检索 --
精彩推荐
本站为公益宣传站,如涉及版权,请和我们联系。 关于我们 | 合作联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