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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产品无风险?不能乱喊!

2016-01-07  来源: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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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标准委、中国人民银行5日联合发布了首批服务类金融国家标准

    国家标准委、中国人民银行5日联合发布了《商业银行个人理财服务规范》《银行业产品说明书描述规范》等9项金融服务推荐性国家标准。此次发布的国家标准是金融行业完成的首批服务类国家标准,将于6月1日起实施。

    当前,我国银行理财产品总规模已超15万亿元,约占资产管理市场总规模的1/3,面对这样一个发展潜力与争议并存的市场,新国标能带来哪些改变呢?

    无证据,理财产品不得出现“业绩优良”“名列前茅”“最大”等表述

    理财产品纷繁芜杂,看不懂、怕受骗是消费者的第一感触,来看看新国标有哪些说明?

    针对虚假宣传,首先“理财产品的名称应恰当反映产品的属性,避免带有诱惑性、误导性和承诺性的称谓。”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服务规范》起草组有关负责人对记者介绍道。何为理财产品的属性呢?按照新国标,理财产品可分为保证收益型和非保证收益型。其中,非保证 收益型理财产品又分为保本浮动收益型和非保本浮动收益型。“尤其是非保证收益型理财产品,银行不应使用易引发争议的模糊性语言。”

    其次,在宣传材料上,“在没有客观证据的情况下,‘业绩优良’‘名列前茅’‘位居前列’‘最有价值’‘首只’‘最大’‘最好’‘最强’‘唯 一’等夸大过往业绩的表述不得出现。”该负责人介绍说。此类要求在新国标中一共有5大项12小项,还包括:不得违规使用“安全”“保证”“承诺”“保险” “避险”“有保障”“高收益”“无风险”等与产品风险收益特性不匹配的表述;当出现收益率或收益区间时,须以醒目文字提醒客户“测算收益不等于实际收益, 投资须谨慎”等。

    此外,在信息披露上,商业银行应按约定进行信息披露,同时当理财产品投资顾问、产品投向发生变化,或出现诉讼、重大风险事件等情况时,还应发布临时报告。

    银行中途自行调整理财产品服务收费须经客户同意

    除了虚假宣传,收费陷阱是消费者对理财产品的另一大担忧。“对此,我们提出一是要在合同中明示,二是当出现由于国家政策规定须统一调整收费 标准和方式时,商业银行须及时告知客户。然而,当商业银行由于自身业务发展需要调整收费时,对已签订合同的,商业银行应获得客户同意才能调整。” 起草组有关负责人说。

    提到合同明示,很多消费者抱怨银行产品的说明书又涩又长,关键信息往往隐藏在晦涩的专业术语中,说是明示实为“暗示”。

    对此,《银行业产品说明书描述规范》给出了系统规范。据国标委有关负责人介绍,《银行业产品说明书描述规范》明确了产品说明书应包括的36 种实质性要素,如客户群、服务费用、预期收益、风险分析等,并对产品凭据、预期收益、服务费用及它们的改变期限作出了详细规定。“我们希望通过标准的规 范,使得购买者能更加全面、客观地了解银行产品的使用、收益和风险等信息,将看不见、摸不着的银行产品以清晰透明、统一规范的产品说明书形式呈现给客户, 充分保障客户知情权。”

    标准是政府管理和市场自律的重要手段

    有关理财产品的相关规定此前并非空白,此番出台相应的国家标准有何意义呢?

    起草组有关负责人解释道,目前有关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相关规定分散在多部法律法规中,且各项法律法规的出台时间从2005年跨越至 2014年,时间间隔较久。“本次新国标可以说是监管层各项制度的系统化、精简化,是有关商业银行个人理财服务的综合性规范描述。”

    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范一飞指出,标准是政府管理和市场自律的重要手段,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已将服务业作为与水、能源等并列的八大标准 化领域之一,作为典型的民生服务业,此次系列标准的发布符合国际趋势。范一飞同时呼吁各金融机构应自觉地用标准来规范服务,防范风险,不断提高金融产品和 服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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