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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释法:房产纠纷官司怎么打?

2016-03-23  来源: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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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放

    李某兄弟俩的父母生前留有一套房产,父母去世后,当地面临拆迁。李某认为,房屋属父母遗产,其与弟弟均是继承人,可依法分割上述遗产。但弟弟拿出了一份房产证,载明争议房屋的产权人为弟弟,并据此主张,该产权证足以证明争议房产并非双方父母留下的遗产,而是其个人财产。李某认为,根据父母生前工作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涉案房屋的产权人应为双方父母,弟弟无权将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相关登记机构在办理上述产权证转移过程中审查不严格。但他的困惑在于:是直接提起继承纠纷之诉确定遗产份额?还是先启动一个行政诉讼撤销弟弟手上的房产证而后再打继承官司?

    以案释法

    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才发生法律效力,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也就是说,包括房屋在内的不动产物权变动,是以登记作为生效要件和公示方法,这也是为了维护市场交易秩序的稳定和安全。而产权登记又是由行政机构依职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并且目前主要以对相对人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为主,所以不能排除这种权利表象与真实的权利归属存在偏差的情形。如:房屋在权利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他人无权处分,低价卖给第三人,并完成过户手续等等。

    当行政机构出具的产权证可能与事实不符,进而影响到相关权利人的民事权利时,权利人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之间应何去何从?物权法解释(一)第一条和第二条给出了答案:因不动产物权的归属,以及作为不动产物权登记基础的买卖、赠与、抵押等产生争议,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依法受理;当事人已经在行政诉讼中申请一并解决上述民事争议,且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除外;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请求确认其享有物权的,应予支持。

    也就是说,如果我们要确认的是争议不动产归谁所有或者该不动产的权利是基于什么原因产生、变更、消灭的,此时应提起民事诉讼。例如李某与弟弟针对涉案房屋权属存在的争议,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争议,并非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虽然弟弟提交了一份房产证,李某仍可在民事诉讼中通过提交相反证据推翻上述房产证,并请求法院查明争议房产的真正权利人是其父母还是其弟弟,而后再以此为基础确定能否继承以及继承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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