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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自行车取得号牌才能上路

2017-07-29  来源: 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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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法制办昨天就《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规定》征求意见,拟规定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须取得号牌和行驶证方可上路行驶。

  未入目录不得销售

  《规定》提出,本市对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实行产品目录管理制度,未纳入目录的不得在本市生产、销售和登记上牌。

  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中电动机功率、整车质量、脚踏行驶能力的推荐性项目,在本市强制执行。本市生产、销售的电动自行车不得加装可变限速装置。

  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销售单位,应当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公示现行有效的产品目录,并通过店堂告示、销售凭证中载明等方式,向消费者承诺其销售车辆已纳入产品目录,符合本市登记条件。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实行定点销售,销售点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必须到定点销售单位购买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规定》还提出推行电动自行车带牌销售制度。

  消费者在本市购买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未纳入产品目录无法在本市登记的,可以要求退货。

  自平衡车禁止上路

  《规定》提出,本市鼓励使用非机动车出行,鼓励企业以商业运作模式提供自行车出行服务,但暂不发展共享电动自行车。

  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以及市政府规定的应当登记上牌的其他非机动车,应当经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取得非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方可上道路行驶。其中,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仅限于符合条件的下肢残疾人使用,每人可登记一辆。而电动滑板车、独轮车、自平衡车等器械、设备不得上道路行驶。同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对非机动车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

  《规定》还对非机动车登记的具体内容做出详细规定:电动自行车号牌应当安装在车辆后部中间位置,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前号牌安装在车把前方,后号牌安装在车辆后部中间位置;保持号牌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不得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非机动车牌证;不得使用其他非机动车登记牌证;不得改变已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电动机号码、车身号码;驾驶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上道路行驶的,应当随车携带行驶证。

  《规定》禁止各种拼装、加装、改装非机动车行为。从事经营性拼装、加装、改装非机动车或者销售拼装、加装、改装非机动车的,最高处以5万元罚款。

  《规定》还完善了非机动车申请登记条件,明确非机动车注册、变更、注销、外省市号牌登记及牌照换、补领等相关规定。

  时速不得超15公里

  如何文明驾驶非机动车,《规定》做出明确规定。

  首先,驾驶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没有施划非机动车道的应当在车行道的右侧行驶;按照道路通行方向顺向行驶,不得逆行;转弯的非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行经人行横道时避让行人;转弯前应当减速慢行,伸手示意,不得突然猛拐,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设有转向灯的,转弯前开启转向灯;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等。

  《规定》提出,驾驶电动自行车可以在驾驶员座位后部的固定座椅内载一名12岁以下的儿童,但不得使用非机动车牵引载人、载物装置;并且,驾驶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按规定佩戴头盔;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不得驾驶非机动车。

  对于违法行驶行为,《规定》制定了相应的罚则。

  另外,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行人的正常通行。相关部门正在制定非机动车停放标准和停放管理办法。非机动车未按规定停放的,由城管执法部门依法处罚。

  《规定》昨起至8月26日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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