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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小学食堂不得制作供应凉菜

2017-10-14  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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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食堂将不得制作供应凉菜、生食海产品和现榨饮料等高安全风险食品。近日,北京市教委发布《北京市中小学校食堂管理办法(试行)》,办法除对食物安全作出上述规定外,还严禁学校以任何方式从食堂盈利。

    严禁学校从食堂盈利

    办法规定,学校食堂管理坚持公益性原则。按照学校食堂“非营利”要求,加大政府投入,制定落实优惠政策,降低学校食堂运行成本,严禁学校以任何方式从学校食堂盈利。

    同时,坚持自愿性原则,尊重学生、家长就餐意愿,原则上寄宿制学校所有寄宿生应在学校食堂就餐,走读生遵循自愿原则就餐。

    经营管理方面,办法明确,食堂原则上由学校自主经营,统一管理。对于学生规模较大、就餐学生多、不具备自营能力的学校食堂,可在区教委指导下,通过公开竞争择优方式委托有实力、声誉好的社会餐饮企业,实行不带资、控制总利润的托管服务,学校食堂实行“零租赁”,并报区教委备案。

    此外,学校还应成立由学校领导和学生、教师、家长代表等组成的膳食委员会,参与和监督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质量、价格、财务等方面的管理工作;实行校长和教师代表陪餐制度,做到同标准就餐,并做好陪餐记录。

    食堂使用食物须留样

    食品安全方面,办法对食堂食品采购、储存、加工等做出详细规定。办法要求,学校食堂不得制作供应凉菜、生食海产品和现榨饮料等高安全风险食品。

    食堂必须采用新鲜安全的原料制作食品,不得加工或使用腐败变质、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原材料,不得使用发芽土豆、野生菌、鲜黄花、霉变红薯、非本食堂加工的散装馅料、肉串及散装熟肉制品,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生产经营的其他食品。不得出售落地、不洁食品,四季豆、豆浆必须烧熟、煮透。

    除此之外,办法还要求食堂使用食物均须留样,严格落实食品留样制度。学校食堂应配备专用食品留样专柜(冰箱),由专人负责留样管理。每餐次食品成品必须留样,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100克,并记录留样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审核人员等,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留样专柜(冰箱)内,在冷藏条件下保存48小时以上。

    对于食堂从业人员,办法要求实行晨检制度。食堂管理人员在每天早晨各项饭菜烹饪活动开始前,对每名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记录在案。此外,学校食堂还应配备专(兼)职校园营养师,加强对食堂从业人员营养学、烹饪方法等方面的知识和技能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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