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政府日前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规定,市长、县(市、区)长是城市污水、垃圾处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并将这项工作纳入干部政绩考核指标体系。
《实施意见》指出,城市污水、垃圾处理工作实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建立曝光、行政和纪律处罚相结合的责任监督体系。河北省政府将定期组织建设、发展改革、财政、环保、物价和审计等部门对各市、县污水、垃圾处理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污水、垃圾处理收费标准没有达到要求的市和县,不予申报国家补助资金;对不落实项目建设、不落实收费政策、设施建成无故不运行或实际处理能力达不到要求的,暂停审批该地区新、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建设项目选址,同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