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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要求重点乡镇设立环保派出机构

2009-10-15  来源:中国环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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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浙江省政府同意,《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日前出台。“意见”指出,要进一步加强农村环保机构队伍建设,有条件地区要在重点乡镇或分片设立环保派出机构。

  “意见”提出,到2012年,浙江省农村地区突出环境污染问题要基本解决,农村环境管理体制基本建立,城乡统筹协调推进的环境保护格局基本形成;农村环境基础设施和执法监管能力明显加强,农村人居环境和生态状况明显改善,农民群众环境意识明显提高,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继续走在全国前列。主要目标包括:农村安全饮用水覆盖率达到100%;农村区域性突出工业污染得到有效治理;建有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行政村比率达到80%以上,80%以上的建制镇建成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农村生活垃圾集中收集行政村覆盖率达到95%以上;化肥施用强度降低5%,商品有机肥推广使用量提高30%,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推广使用面积达到75%以上,肥料、农药利用率均提高5%;完成河道整治2.5万公里,其中农村河道疏浚整治长度占80%以上;750个以上的乡镇要达到省级生态乡镇标准。

  为确保实现以上目标,“意见”要求,进一步加强农村环保机构队伍建设,建立完善乡镇环境监管制度,有条件的地区特别是经济较发达、工业企业较集中、环境监管任务较重的县(市、区),要在重点乡镇或分片设立环保派出机构。要加快建立政府主导,农村集体、工商企业和社会团体等社会资本积极参与的农村环保投入机制。各级政府要积极落实中央“以奖促治”政策,按照建立完善公共财政体制的要求,进一步优化支出结构,整合财政资源,切实加大对农村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运行、生态村镇建设、环境污染重点村庄整治等项目的资金支持力度。要研究制定有利于农村环境保护的价格、信贷等经济政策,加大农业农村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有机肥生产、使用等的政策扶持和财政补贴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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