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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工业园区环保办法听证 水源地禁设工业区

2009-10-21  来源:春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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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滇池流域2920平方公里的工业园区内禁止新建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油、炼汞、电镀、化肥、农药、石棉、水泥、玻璃、钢铁、火电等严重污染的企业和项目。昆明市五华、盘龙、西山、官渡主城建成区内的工业企业,应当按照市政府统一规定的时限,于2012年12月31日以前实施异地搬迁改造,进入工业园区。

  记者15日从昆明市环保局获悉,《昆明市工业园区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听证会将于11月3日举行,市民可从今日起至10月21日前报名参加听证会,对该征求意见稿的内容提出修改意见。

  水源保护区禁设工业园区

  该意见稿指出,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其他环境敏感区设立工业园区。工业园区规划实施过程中,工业园区管理机构每隔3年应当组织一次环境影响跟踪评价,将评价结果报告审批机关,发现有明显不良环境影响的,工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提出改进措施,并组织实施。工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于2010年12月31日以前完成工业园区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固体废物集中处理场、中水设施、雨污分流等环境基础设施的建设。

  对于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的工业园区内的企业,应当按照市政府统一规定的时限,于2010年10月31日以前停止使用高污染燃料,改用清洁能源。

  工业园区还应向集约、高效、生态化方向发展,于2013年12月31日以前完成生态化改造,构建园区完善的生态工业体系、循环经济体系、清洁生产体系和服务管理体系,实现工业园区内废水、废气、废渣的综合利用和危险废物安全处置。

  不制定突发环境应急预案将受处

  对未按照规定组织对工业园区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按照规定组织对工业园区规划实施的环境影响跟踪评价;未建立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范体系和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行为将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工业园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对未依法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和规划环评审查;发现环境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查处等情况,将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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