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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出台办法:环保限期治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2009-11-09  来源: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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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省环境保护限期治理管理办法》11月3日公布。环保限期治理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环保部门不得通过重复下达限期治理决定等方式,变相延长限期治理期限。

  限期治理的情形

  排污单位的污染源有下列三种情形之一,应对其进行限期治理:一、排放水、气污染物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或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厂界噪声超标排放的(以下简称超标);二、排放国务院或者省政府确定实施总量削减和控制的重点污染物,超过总量控制指标的;固体废物处置场所(包括危险废物贮存场所)达不到规范处置、贮存要求的。

  决定权限划分

  省、市、县环保部门都有限期治理的决定权。其权限划分为:水、气污染源属于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的限期治理,由省环保厅决定。属于省重点监控企业的限期治理,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环保部门决定,报省环保厅备案。其他排放水、气污染物的单位的限期治理,由市级环保部门依法和依照本办法划分市、县两级的限期治理决定权限,由市级环保部门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县级环保部门分别决定实施限期治理,报省环保厅备案。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厂界噪声超标排放、固体废物处置不规范单位的限期治理,省属以上企业由环保厅决定;省属以下企业和其他单位的限期治理,由市级环保部门依法和依照本办法划分市、县两级的限期治理决定权限,由市级环保部门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县级环保部门分别决定实施限期治理,报省环保厅备案。

  不得变相延长限期治理期限

  限期治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环保部门不得通过重复下达限期治理决定等方式,变相延长限期治理期限。限期治理期限届满后,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环保部门应当及时组织现场核查。对已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排污单位,解除限期治理。对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排污单位,报请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依法责令关闭。

  环保部门对确已提前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排污单位,应作出提前解除限期治理的决定。对被解除限期治理后再次排污超标的单位,或者固体废物处置场所再次达不到规范处置、贮存要求的排污单位,应当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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