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子站
您的位置:首页 > 环境保护 > 环境监测 > 正文

四川规定擅自发布供水水质情况最高罚30万元

2011-08-24  来源:中国环保网
[字体: ]

  记者23日从《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该条例首次规定,擅自通过新闻媒体、网络、手机短信、公开信等方式发布城市供水水质情况的,可处以10万元人民币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据四川省人大城乡建设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办公室主任龚如山介绍,此前有人在网上和手机上发布消息称成都市水质不合格,致民众排队买水。此次修订《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时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对擅自发布城市供水水质情况行为的处罚进行首次规定。龚如山称,这在中国范围内是首次规定对该行为的处罚。

  龚如山解释,此项规定针对的是行为后果,起罚点较高,10万元罚款可适用于个人,最高30万元罚款一般只适用于单位。

  该条例自2011年9月1日起实施。

发布人:  验证码:  
200汉字以内
-- 信息检索 --
精彩推荐
本站为公益宣传站,如涉及版权,请和我们联系。 关于我们 | 合作联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