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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显示中国水污染事故年发1700起以上

2012-04-16  来源:中国环保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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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要用行动昭告世界,中国绝不靠牺牲生态环境和人民健康来换取经济增长,我们一定能走出一条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

  --温家宝总理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作《政府工作报告》时如是说

  江河流域生态保护呼唤治理新机制

  今年以来,一些企业不顾下游饮水安全,悍然排污,污染源一旦进入江河下游,将演变成更为严重的跨流域污染事件。当前我国江河流域环境监测尚未形成合力,各流域间经济发展程度不一,利益诉求存在差异,导致江河流域生态保护缺乏有效联动。相关专家指出,江河流域生态牵一发而动全身,我国亟须建立跨流域协调治理机制。

  江河流域生态不容乐观

  监察部统计显示,中国水污染事故近几年每年都在1700起以上。今年1月,广西龙江河受到高浓度含镉污水污染,导致柳州等地数百万人饮用水安全受到严重威胁;2月,江苏镇江船舶违法排污导致的自来水发生苯酚污染,引发当地居民抢购纯净水;不久,广东佛山一家养殖场排污,导致附近自来水厂水源受污染,约5万居民受到停水影响。这样高密度的水污染事件对水环境监测带来了严峻挑战。

  处置龙江河突发环境事件专家组成员、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副所长许振成痛斥这种现象:“根本原因就是一些企业经济利益第一,光把钱赚了,别的就不管了。”

  全国人大代表、民建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刘庆宁指出,部分地区尤其一些落后地区以资源换产业的发展理念依然盛行,一些高耗能、高污染的项目得以上马,不惜以破坏环境为代价获取眼前利益,将危害遗留给子孙后代。一些人大代表表示,面对居民用水安全出现的问题,隐藏在背后的“推手”必须引起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

  治理为何面临困局

  江河流域往往跨越多市甚至多个省区,由于不同地区之间发展程度和利益诉求存在差异,加上未形成有效的联动机制,江河流域治理存在不少困难。

  中山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副教授金辉认为,重经济效益轻生态保护的理念仍然在部分地区尤其是经济不发达地区中存在,进而为一些高污染企业提供了生存机会。长此以往,政府财政对这些企业也会产生一定依赖,这从某种程度上会影响到政府保护生态的积极性。

  武汉大学资源与环境科学学院教授侯浩波告诉半月谈记者,目前各地区都会对辖区内江河进行环保监测,但受区域利益驱动,流域上下游之间往往不共享监测数据,江河流域生态保护遭遇阻力。

  不仅是上下游之间,即便在同一行政区内,也存在“九龙治水”现象。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所长王树义认为,水资源虽然属于水利部门管理,但其开发、利用和保护则涉及航运、发电、土地、城建、卫生、环境保护等多个管理部门;用水方面,又存在着农业、航运、发电或养殖等方面的矛盾。

  王树义说,由于部门利益驱使,特别是在实行自然资源有偿使用的条件下,各资源管理部门更加不愿意因协调管理而放弃已有的管理权限,都想通过控制自己所管理的自然资源获取较多的部门经济利益。这种情况十分不利于自然资源的科学管理,不利于自然资源的综合开发和利用。

  流域间治理机制亟待完善

  上世纪50年代,由于工业迅猛发展,欧洲莱茵河一度出现严重的水污染问题。为重现莱茵河生机,流经地瑞士、法国、卢森堡、德国、荷兰等国成立了保护莱茵河国际委员会,实行部长会议决策制,由每年的定期部长会议作出重要决策,明确委员会和成员国的任务,决策的执行是各成员国的责任。作为流域管理机构,委员会全方位主持流域保护跨国管理,最终使莱茵河重新变清。

  我国一些地区也为治理江河流域进行了探索。为保护流经本地的潭江,1990年8月,广东省江门市政府组织辖区各地签订责任书,探索出一套流域治理的“潭江模式”,实现了从自我保护到联合保护、从定性检查到定量考核、从干流保护到全流域保护的转变。今年2月,湖北、湖南、江西三省共同签署合作框架协议,未来三省将实现生态保护一体化,共同开展河流湖泊综合治理和保护。

  金辉认为,莱茵河之所以取得成功,主要基于上中下游发展水平相当,人口素质和科技发展水平较高等因素。目前我国江河流域治理还不能完全照搬这一模式,应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治理模式。

  他建议,流域保护必须建立新的运作机制和横向经济联系,通过新的运作机制,借助市场力量,用产业化方式从源头治理污染;用市场运作规则打破相互分割的行政管理,建立与水资源市场化运作关联的跨行政区流域综合管理。

  流域下游经济实力往往很强,但在外部性受损上处于被动的劣势;上游的行为对整个流域的影响最大,但是在经济上常常是弱者。金辉认为,建立跨流域、由松散到紧密的经济合作组织或建立覆盖整个流域的经济区,对促进全流域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具有重要作用。

  广西林业科学研究院副院长朱积余告诉记者,为改善西江流域生态环境,广西近年来投入巨额资金,避免了西江下游的生态恶化,使珠江下游各方在客观上享受到了这些生态保护的成果。

  按照“谁收益,谁补偿”的市场原则,珠江下游地区应给予上游地区一定补偿,“但补偿价格如何制定、采取何种补偿方式都要有科学界定”.侯浩波建议,国家应进一步提高江河流域公益林的补偿标准,加大财政支持力度,提高各地生态保护的积极性。

  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张寿全表示,治理水污染,除了用科学手段,还要法规先行,特别是每个流域出台针对性强的法规,确立各个断面各级政府的分工、责任,明确处罚规则,出现问题时有法可依,可以追究,让污染者付出应有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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