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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高温权益就应该“动真格”

2012-07-07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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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新京报》报道,国家安监总局、卫生部、人社部、全国总工会日前对1960年公布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进行修订,制定了《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新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

    相对于旧办法,新办法不仅用“管理”取代了“暂行”,实现了制度的升级,而且在待遇、标准、以及问责等方面,作出了更加详尽的规定。在炎热高温的当下,这项公共政策的出台,无疑给普通劳动者带来了“制度性凉爽”。

    维护劳动者高温权益,关键在于执行。过去,我国法律法规对劳动者高温权益已有较为全面的规定,概括起来包括六大方面:一是停工不停薪,减工不减薪;二是高温作业中暑属于工伤;三是高温津贴不得计入最低工资;四是企业必须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天;五是防暑物品不能充抵高温补贴。此外,要加强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保护,等等。

    但在制度落实过程中,这些原本是劳动者应当享受的合法权益,却往往停留在纸面上,无法落实到劳动者的身上或者“口袋里”。劳动者高温权益屡屡被架空,固然有劳动者自身权益观念不强的因素,但执法监督没有落到实处,也是一个不容忽视的因素。每逢高温季节,一些地方的监管部门止步于发文件、下《通知》,并不愿意深入基层,去了解劳动者在高温环境下的工作状态,也就无法及时了解他们的呼声,帮助他们维护自身权益。

    随着新办法的全面实施,有媒体也呼吁有关部门应用强制力,把高温补贴政策执行到位。但笔者认为,尽管发放高温补贴对于普通劳动者很重要,但劳动者所拥有的高温权益,更需要有关职能部门来细化、来维护。高温权益的具体化、管理监督“动真格”,是劳动者说话“硬气”的根基所在,否则,即便企业发放了高温补贴,也容易变质变味。比如,有的企业把高温补贴计入最低工资,难免使补贴变成“鸡肋”。

    要维护劳动者的高温权益,在于严格执法。工会和劳动监察部门理应切实履行自已的职责,代表相对弱势的劳动者一方,看牢那些无视和恣意侵犯劳动者高温权益的企业单位,鼓励和引导更多员工依法维护正当权益,要求企业自觉主动地兑现高温权益。除此之外,还要做好与《劳动法》、《工资条例》、收入分配改革方案等制度政策的配合与衔接,让劳动高温权益不再“浮在水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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