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子站
您的位置:首页 > 环境保护 > 环境新闻 > 正文

无权收排污费 河南新乡建设局处罚决定被判撤销

2007-11-08  来源:今日安报
[字体: ]

    行政机关的职权是特定的,收取污水处理费是建设局的法定职责,但法律没有授予其征收排污费的职责。11月5日,辉县市法院依法撤销了辉县市建设局对辉县市光泰热电有限公司作出的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行政处罚决定。

    辉县市光泰热电有限公司(下称光泰公司)位于辉县市经济开发区西环路东,经营范围为电力、生产、供热。辉县市建设局在2005年10月17日对光泰公司进行现场勘验时,发现该公司水泵管道均未安装计量设施,于是当天向该公司送达了计量设施安装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安装。

    后因该企业并未按期安装,该建设局遂于2006年10月26日依照《河南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向光泰公司下达了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处罚决定书,决定征收光泰公司64.8万元,并处5000元的罚款。

    辉县市法院经审理查明,光泰公司的污废水经过管道汇聚到刘店河东的沉淀池内,经沉淀后排入刘店干河,光泰公司自厂区向沉淀池排水的管道及沉淀池均是该公司自行修建。辉县市的排水管网已修建至光泰公司的厂区门口,但光泰公司的管道未与城市排水管接通。

    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据《河南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建设局具有征收城市污水管理费的法定职权,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对象是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排水管网排放污、费水的单位和个人。排水管网系统是指汇集和排放城市污水、雨水的管道、沟(河)渠、泵站等设施所形成的网络系统。光泰公司的污废水并未进入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也未排入城市排水管道网络,其自行修建的管道、沉淀池及自然形成的刘店干河不属于城市排水管网系统。

    《河南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规定,对不进入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直接排入环境的污水,排污者不缴纳污水处理费,但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建设局并没有征收排污费的职权,因此,建设局对光泰公司的处罚决定,主要证据不足,且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记者赵国宇 通讯员景永利 关圣华)

发布人:  验证码:  
200汉字以内
-- 信息检索 --
精彩推荐
本站为公益宣传站,如涉及版权,请和我们联系。 关于我们 | 合作联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