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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出台

2015-04-07  来源: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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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缴纳工资的4% 单位缴纳工资总额的8%

    昨日(6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办法》明确,从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业年金制度。其 中,单位缴纳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4%。同时,该办法还首次提及,在符合退休条件后,职业年金待遇的领取可以进行二 选一:或者一次性用于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或者按照本人退休时对应的计发月数计发职业年金月待遇标准,领完为止。据悉,职业年金制度是机关事业单位养老 保险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确保改革后相关人员待遇不降低的“利器”。

    职业年金待遇水平与缴费挂钩

    据了解,2015年初,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要求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 应当为其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而此次办法的出台,对职业年金制度做出了具体落实。办法规定,职业年金制度的适用范围和缴费基数均与基本养老保险的相关规 定一致,实行单位和个人共同缴费,单位缴纳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4%。

    职业年金待遇水平则根据本人退休时的个人账户储存额确定,体现缴费与待遇挂钩。

    职业年金基金采用个人账户方式管理

    办法中明确,职业年金基金采用个人账户方式管理。个人缴费实行实账积累。对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单位缴费根据单位提供的信息采取记账方式, 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工作人员退休前,本人职业年金账户的累计储存额由同级财政拨付资金记实;对非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单位缴费实行 实账积累。实账积累形成的职业年金基金实行市场化投资运营,按实际收益计息。

    据悉,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中的金额由三部分构成:一是个人缴费直接计入;二是单位缴费中按照个人缴费基数的8%计入;三是职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按规定计入职业年金个人账户。

    职业年金待遇选择领取方式后不能再改

    办法中做实了领取职业年金的条件。一是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依法办理退休手续后,由本人选择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的方式。可一次性用 于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依据保险契约领取待遇并享受相应的继承权;或可选择按照本人退休时对应的计发月数计发职业年金月待遇标准,发完为止,同时职业年 金个人账户余额享有继承权。本人选择任一领取方式后不再更改。据悉,这种二选一的方式为首次提及。

    二是出国(境)定居人员的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根据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给本人。三是在职期间死亡的,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转移

    办法中还规定,工作人员变动工作单位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以随同转移。工作人员升学、参军、失业期间或新就业单位没有实行职业年金或 企业年金制度的,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由原管理机构继续管理运营。新就业单位已建立职业年金或企业年金制度的,原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随同转移。

    此外,办法中强调,职业年金基金实行市场化投资运营,实现保值增值;职业年金基金必须与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的自有资产或其他资产分开管理,保证职业年金财产独立性,不得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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