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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日起加工贸易业务审批取消

2016-08-27  来源: 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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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商务部、海关总署发布2016年第45号公告,规定自9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取消加工贸易业务审批,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机制。

  公告要求,自9月1日起,取消商务主管部门对加工贸易合同审批和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或制成品转内销审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不再签发《加工贸易 业务批准证》、《联网监管企业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和《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批准证》、《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批准证》。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管委会不再签 发《出口加工区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和《出口加工区深加工结转业务批准证》。

  对于开展加工贸易业务的企业,凭商务主管部门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管委会出具的有效期内的《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证明》到海关办理加工 贸易手(账)册设立(变更)手续,海关不再验核相关许可证件,并按《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证明》中列名的税目范围进行手册设立(变更)。涉及禁 止或限制开展加工贸易商品的,企业应在取得商务部批准文件后到海关办理有关业务。

  公告表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或者制成品如需转内销的,海关依法征收税款和缓税利息。进口料件涉及许可证件管理的,企业还 应当向海关提交相关许可证件。加工贸易项下关税配额农产品办理内销手续时,海关验核贸易方式为“一般贸易”的关税配额证原件或关税配额外优惠关税税率配额 证原件,按关税配额税率或关税配额外暂定优惠关税税率计征税款和缓税利息。无一般贸易配额证的,按关税配额外税率计征税款和缓税利息。

  新闻链接

  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

  五部门联手调整“联动机制”指标

  昨日,国家发改委发布消息称,将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将启动的临界值指标从原来的“CPI涨幅3%—4%”、 “粮食价格涨幅10%”调整为“CPI同比涨幅3.5%”、“食品价格同比涨幅6%”,并允许各地适当降低临界值。

  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国家发改委、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通知》从多方面对联动机制进行完善,有效缓解了物价上涨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影响。

  《通知》显示,新机制优化锚定指标,从原来的以CPI为主,辅以粮食价格指数作为启动依据,调整为在继续锚定CPI的同时,以食品价格指数替代 粮食价格指数。同时,为确保启动及时,新机制将原来“连续3个月达到临界值”方可启动联动机制和“按季度发放价格临时补贴”修改为“单月达到临界值”。相 应地,价格临时补贴实行“按月测算、按月发放”,并在相关指数发布后20个工作日内发放到位。

《通知》还要求各地根据当地物价变动情况,提前安排财政预算,确保价格临时补贴资金足额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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