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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立法保护湿地 拟设“湿地日”

2012-06-02  来源:京郊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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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湿地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日前提请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初次审议,草案中除提出了禁止在重要湿地保护范围内从事采集泥炭、采挖野生植物、捡拾鸟蛋等行为,还提议将每年9月的第三个星期日定为“北京湿地日”。

    据了解,本市湿地分为天然湿地和人工湿地两大类、11个类型,为近50%的野生植物、76%的野生动物提供了栖息地。截至2008年,全市湿地面积达5.14万公顷。其中河流、沼泽等天然湿地2.38万公顷,蓄水区、水塘、灌溉沟渠、水田等人工湿地2.76万公顷。

    在草案中,将湿地按照生态功能的重要程度分为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重要湿地包括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和市级重要湿地。市级重要湿地应当划定保护区范围,并对重要湿地采取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和湿地自然保护小区等方式进行分类保护;湿地公园可以划分为湿地保育区、生态功能展示体验区和管理服务区,实行分区管理。在保育区内只能开展保护、监测等必需的湿地生态系统保护活动,在生态功能展示体验区内可以开展以生态展示、科普教育和生态旅游为主的活动,在管理服务区内可以开展管理、接待和服务等活动。

    草案规定,在重要湿地保护范围内从事采集泥炭、采挖野生植物、捡拾鸟蛋的,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擅自排放湿地水资源或者截断湿地水系与外围水系联系的,以及引入有害物种的,分别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每年9月的第三个星期日为“北京湿地日”,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组织和开展经常性的湿地保护宣传教育,普及湿地保护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提高全社会湿地保护意识。

    据悉,《北京市湿地保护条例》将于今年9月、12月分别举行的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三十七次会议上提请二次审议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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