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案受理的基本情况
就本公司之控股子公司北京中关村[0.00% 资金 研报]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关村建设"或被告)与江苏省金荣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金荣"或原告)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关村建设于近日收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酒仙桥人民法庭民事传票,案件将于2014年7月15日开庭。
原告诉称:
原 告2006年承揽被告颐合天地三期结构、装修工程,于2008年3月31日就承揽工程达成协议,终止原合同。协议约定,原告在工程中使用的架子管、扣件等 建筑设备由中关村与出租人签订租赁协议,2008年4月1日之后租赁等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尚欠的工程款按约支付原告。协议签订后,原告与被告双方进行了 清点交接同时告知出租人。然被告就留存上述建筑设备器材后拒绝与出租人签订协议且未支付任何费用,原告和出租人多次要求被告归还设备支付费用,被告均置之 不理,导致出租人起诉原告,原告承担巨大损失。原告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和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工程款已由法院判决,设备事宜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 法院告知原告另行解决。原告申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被裁定驳回。期间,器材出租方因被告未及时退还相关器材给原告,导致原告无法履行器材退还义务,导 致原告承担损失,特诉至法院。
原告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被告立即返还架子钢管36483米、碗口钢管19141米、U托4251根、扣件21883只、脚手板3464块。如不能返还上述器材,则赔偿相应价值1,425,987.5元;
2. 判令被告承担租金损失564,239元、租金损失433,155.23元、违约金129,946.57元、破损赔偿129,946.57元;
3、判令被告承担上述款项自2010年1月起诉之日至本案判决之日同期银行贷款利息;
4、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以上内容引自民事起诉状)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鉴于案件尚未开庭审理,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利润的影响。本公司将对案件进展情况保持关注,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1、民事诉状;
2、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酒仙桥人民法庭民事传票。
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二O一四年六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