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案受理的基本情况
就本公司之控股子公司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与呼和浩特市天太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买卖合 同纠纷一案,中关村建设于近日收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年度朝民初字第40730号民事传票。
二、本案的基本情况
原告诉称:
2012年3月,原被告双方签订《预拌混凝土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由被告向原告购买商品混凝土,并规定了各种不同型号混凝土的价格、质量标准、质量责任认定方式及商品混凝土结算办法和付款方式。
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向被告供应了合格的商品混凝土,而被告并未按照约定的节点支付货款。2013年12月3日,经双方协商确认,被告尚欠付货款金额2,929,011元。被告随后支付了其中的50万元,但未再继续支付剩余款项。后原告起诉至法院。
原告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商品混凝土款2,429,011元;
2、自2014年9月3日起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给付之日。
(以上内容引自民事起诉状)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鉴于案件尚未开庭审理,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利润的影响。本公司将对案件进展情况保持关注,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年度朝民初字第40730号民事传票。
特此公告
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一四年十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