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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世投资张洋:财税62号如何复制中关村

日期:2015-06-16  来源:资本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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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和国税总局日前对外发布财税[2015]62号通知(以下简称“财税62号文”),据国务院 决定,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中关村”)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至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武汉东湖、上海张江、深圳等)、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 验区和绵阳科技城(以下统称“示范地区”)。据通告,“财税62号文”已经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可 以预见,“财税62号文”示范地区的税收优惠政策将产生叠加式的利好效应,辐射区域内的企业将迎来转型发展良机。这不仅直接关系创新人员和创新型企业切身 利益,“财税62号文”为企业实施股权奖励,提供了更能发挥激励效应的税收制度安排。同时这也将推动创投企业的投资活跃度。这两个效应,都有助于国家自主 创新示范区产业集群更大规模形成,在示范区内产生更多产业融合。

这不仅将有利于打破政策瓶颈、解决财经资金扶持创业与实际需求不匹配等问题,更体现了政策层为创新创业创造更好政策环境和完善创新生态体系的意图。政策出台紧跟‘双创’大环境,可以预期政府包括税务部门会持续出台各类政策,保证创新创业的落实。

具体来看,中关村推广到示范地区的四项税收试点政策分别是:

一是给予企业相关技术人员股权奖励,可在五年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是有限合伙制创投企业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两年以上的,可按投资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三是对转让技术所有权或五年以上许可使用权取得的收入,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

四是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允许在五年内分期缴纳。

“财税62号文”出台的背景在于,中关村的试点政策目前看确实有助于创新创业,中关村目前是国内创新创业最活跃的地方。2009年国务院批复同意建设中关村国家自主示范区,2013年国务院支持在中关村开展“新四条”政策试点。

据 人民网报道,中关村创业投资金额和案例数占全国1/3左右,2014年新创办并有实际经营的科技型企业达到1.3万家,比前一年增加了一倍。重大创新成果 不断涌现,在新一代移动通信系统、集成电路高端装备、北斗导航系统终端、基于通信的列车控制系统等领域核心技术和产业化方面取得突破。中关村技术合同成交 额达到3136亿元,约80%的科技成果在京外地区转化,对全国的引领辐射能力进一步提升。

中关村的实践在全国范围内都有借鉴意义。目前我国亟需由传统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向高科技产业的转化,可在科技、人才的吸引和扶持上,还存在着不够高、不够有力的问题;科技成果如何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这点上也与现实需求存在差距。

无论是创新创业环境的好转,还是财政资金扶持创业方式的变化,对于PE(Private Equity,私募股权投资)从业者都是重大利好。参照中关村经验,“财税62号文”扩大后的示范区域,将有更多的财政扶持创业创新资金进入PE领域。

在2013年实施的“新四条”政策试点中,中关村将财政扶持创业资金由直接扶持项目转变为引导创投机构按市场机制评估项目、投资项目和管理项目,变事后补贴为事前参与孵化,培育创新企业、推动企业上市,实现财政专项资金由拨改投。

“新 四条”同时也对PE运作过程中涉及费税方面的问题,做出了一些具体解释。我国目前尚未建立专门针对PE的税收制度,对PE征税主要基于基金的组织形式及现 行一般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基金个人合伙人取得的除股息、利息、红利以外的其他收入,在不同地区可能使用不同的个人所得税率。

比如“有限合伙制创投企业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两年以上的,可按投资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这一政策原来只适用于公司制基金,“新四条”则扩展到更广阔的合伙企业,这也表明税务部门注意到了不同投资工具之间的税收差异。

该 政策本身都是业已出台政策的新解释,这说明财税部门目前的思路是:在不修改现行法律法规基础上的解释,只要有利于“双创”发展,一地试行后迅速全国铺开, 加快政策的反应速度。 对于PE从业者来说,我们必须清醒地意识到:长期来看各类投资工具的税基和税率会最终趋于统一,各投资管理公司还是不要想着从税收上投机取巧,做好投资本 身最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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