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城市合作银行中关村支行资金部原主管冯伟,利用其所管理的银行账外账户,伙同行长违法放贷7.4亿余元,导致2.7亿余元贷款至今未能收回。日前冯伟被北京市海淀区法院以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18万元。 1991年冯伟调到中关村城市信用社工作,次年年底便升为资金部经理,当时他仅有29岁。之后,他又晋升为信用社副主任,主管资金部的业务。1996年,由于金融机构改革,中关村城市信用社更名为北京城市合作银行中关村支行,他没有被任命为副行长,但仍继续主管资金部的业务。 法院审理查明:1993年至1997年间,冯伟伙同行长霍海音(已被判死刑)利用资金部所管理的银行账外账户,违反国家相关规定,以高于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吸收存款,并将吸收的存款以高于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高息,先后向北京天宝乐科贸有限公司等12家单位发放贷款共计人民币7.4亿余元,且至今尚有2.7亿余元未收回。 1998年霍海音案发。检察机关对冯伟也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冯伟闻讯潜逃。2010年7月,冯伟在哈尔滨落网,后被押回北京。 法庭上,冯伟辩称,他并未与霍海音预谋,只是根据霍海音的指示办理。信用社高息揽存、高息放贷的行为完全是在霍海音的一手操控下完成的,自己在审批发放贷款的过程中,没有任何实质性的权力,只是具体的办事人员。 对此,法院在判决中指出,冯伟伙同霍海音采用隐秘方式逃避金融监管。冯伟作为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具有多年的金融机构工作经验,明知相关金融管理法规的规定,却仍与霍设置“账外账”,不做贷前审查,无视放贷风险,以高出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发放贷款,数额特别巨大,造成大量贷款无法收回的严重后果,严重破坏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故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