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经信办发[2017]2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调整疏解非首都核心功能,优化三次产业结构,推动我区制造业高端化、服务化、集聚化、融合化、低碳化发展,加 快海淀区一般制造业及高端产业中不具备优势的制造环节的调整退出,依据《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关于印发2012—2020年大气污染治理措施的通 知》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淀区一般性制造业企业调整退出奖励资金,用于落实国家、北京市及海淀区疏解非首都功能政策,推进一般性制造业企业及高端产业中不具备优势的制造环节的调整退出。
奖励资金在“海淀区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三条 奖励资金的管理遵循计划先行、统筹安排、绩效导向、科学监管的原则,充分发挥奖励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
第四条 奖励资金的使用由区经信办、区环保局和区财政局等部门,按照职责明确、管理科学、协调配合、强化监督的运作机制共同管理。
区财政局积极配合区经信办做好奖励资金的年度预算安排、资金拨付工作。
相关街镇负责上报辖区内一般性制造业企业调整退出计划,组织辖区内列入年度计划的企业按规定完成调整退出,按要求向区经信办提交企业调整退出奖励资金申请材料。
第二章 奖励资金支持范围
第五条 奖励资金支持范围
(一)完成调整退出任务的企业:“高污染、高能耗、高水耗、聚人多、占地多”的“三高两多”企业;不符合首都和海淀区功能定位的一般性制造业企业及高端产业中不具备优势的制造环节。
2016年完成调整退出的企业:已经享受市级奖励资金的,只享受本办法规定的疏解人员奖励和区级财政贡献奖励。
(二)完成调整退出工作的街镇:按照区经信办制定的年度调整退出计划,积极推进属地一般性制造业的调整退出工作,完成年度工作任务和目标,并通过现场核查验收。
第六条 已经享受征收补偿政策等区级财政支持政策的企业,以及在海淀区无实际生产环节的调整退出企业,均不在奖励资金支持范围内。
第三章 奖励资金标准
第七条 企业奖励资金标准
企业奖励资金实行与能源节约量、污染物减排量和疏解人员量指标挂钩,其中能源节约量和污染物减排量先加权计算,再分档确定奖励资金,疏解人员量直接分档确定奖励资金。
1.能源节约量(Es):是指企业调整退出所减少的年综合能源消费量。
2.污染物减排量(Pr):是指企业调整退出所减少的年烟(粉)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VOC(挥发性有机化合物)、COD(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量总和。
3.疏解人员量(Ps):是指企业调整退出所减少的从业人员量(以社保数据为准)。
能源节约量、污染物减排量、疏解人员量为企业列入调整退出计划年份的上一年度数据(如企业上年度处于停产或半 停产状态,能源节约量、污染物减排量、疏解人员量、可采用正常生产年份的数据),指标数据由区统计局、区环保局、区人力社保局、区经信办等核准提供,因企 业自身原因无法提供数据的均以0计。
奖励资金:E=E1+E2。
能源节约量和污染物减排量按照如下标准确定奖励额度(E1):
按照如下标准确定指标分值:
综合奖励得分(S)为各奖励指标分值加权之和,即:
S = 0.4*Es+0.6*Pr 。
根据综合奖励得分(S),按如下标准确定企业调整退出能源节约量和污染物减排量的奖励额度(E1):
疏解人员量按照如下标准确定奖励额度(E2)
对于疏解非首都功能贡献特别大、情况特殊的重点企业退出,经区政府批准,资金支持方式、额度和标准另行确定。
第八条 街镇奖励资金标准
完成年度计划的,按计划内每家10万元的标准给予街镇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给予街镇的奖励资金可用于辖区环境污染治理和退出企业人员安置等相关工作。
第四章 奖励条件
第九条 企业须在京注册,并在海淀纳税、依法依规从事生产经营,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已完成主要设备拆除,达到无生产能力;
(二)已完成工商营业执照注销或变更;
第十条 完成验收
企业完成一般性制造业调整退出后,通过区经信办联合区环保局、街镇的现场设备拆迁核查确认。
第五章 奖励资金管理程序
第十一条 相关街镇上报辖区内一般性制造业企业调整退出计划,区经信办会同区环保局制定一般性制造业企业调整退出年度计划。
第十二条 列入年度调整退出计划的工业企业完成调整退出后,由企业所属街、镇提出验收申请,区经信办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现场验收。
第十三条 列入年度计划并完成调整退出的工业企业,向属地街镇报送资金申请材料,经属地街镇审查合格后,由属地街镇向区经信办提交以下材料:
1.《调整退出奖励资金申请报告》(见附件1);
2.《20 年 街/镇调整退出工业企业奖励资金申请汇总表》(见附件2);
3.《20 年 街/镇调整退出工业企业奖励资金申请表》(见附件3);
4.企业注销核准通知书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新、旧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5.企业生产现场和设备拆除(前后对比)的影像资料;
6.设备拆除类企业出具的《永久停产承诺》(见附件4);
7.区统计局出具的能耗证明材料、区环保局出具的排污数据证明材料、区人力社保局出具的从业人员减少数证明材料或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证明材料、企业纳税证明材料;
8. 企业出具的企业职工安置说明;
9. 纳税凭证;
10.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 区经信办会同区环保局、区财政局等部门对调整退出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会审,参考奖励资金标准,确定奖励金额。
第十五条 企业奖励资金,由区经信办按照有关规定,拨付企业或企业指定的合法方。街镇奖励资金,由区经信办按照有关规定,拨付街镇。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须配合区经信办、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对弄虚作假、违背停产承诺,骗取奖励资金的,相关部门有权追回已拨付的奖励资金并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同时将申报主体及其法定代表人纳入“黑名单”管理并实施联合惩戒。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2016年完成调整退出的企业适用于本办法。
第十八条 区经信办、区财政局拥有解释权。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海淀区经信办
海淀区财政局
2017年9月4日
附件1:调整退出奖励资金申请报告
附件2:20 年 街镇调整退出工业企业奖励资金申请汇总表
附件3:20 年 街/镇调整退出一般性制造业企业奖励资金申请表
附件4:永久停产承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