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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色金属工业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GB5085-85

2005-04-22  来源: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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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色金属工业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GB5085-85 1985-04-25实施)
本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防治农用污泥对土壤、农作物、地面水、地下水的污染,特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在农田中施用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城市下水沉淀池的污泥、某些有机物实施得出下水污泥以及江、河、湖、库、塘、沟、渠的沉淀底泥。
1985-04-25

1985425日国家环境保护局发布 1985101日实施)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控制有色金属工业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保护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发展,特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有色金属工业的选矿、冶炼、加工生产过程及其环境保护实施中排出的固体废物。

1  定义

1.1有色金属工业固体废物是指采矿、选矿、冶炼和加工过程及其环境保护设施中排出的固体或泥状的废弃物。其种类包括:采矿废石、选矿尾矿、冶炼弃渣、污泥和工业垃圾,无处理设施、长期堆存并对环境造成影响的生产过程排出的固体物,亦列为固体废物。

1.2本标准所称的有色金属工业有害固体废物是指具有浸出毒性、腐蚀性、放射性和急性毒性四种中的一种或一种以上的固体废物及列入表2的固体废物。

1.3凡不具有1.2规定特性的固体废物称为一般固体废物。

2  鉴别

2、1有色金属工业固体废物浸出毒性的鉴别,应按GB5086-85《有色金属工业固体废物浸出毒性试验方法标准》执行。浸出液中任一种有害成分的浓度超过鉴别标准(见表1)的固体废物,定为有害固体废物。

表 1 有色金属工业固体废物浸出毒性鉴别标准

项目
浸出液的最高容浓度(mg/L)
汞及其无机化合物(按Hg计)
0.05
镉及其化合物(按Cd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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