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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垃圾农用控制标准 ---GB8172-87

2005-04-22  来源: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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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垃圾农用控制标准
Control standards for urban wastes for agricultural use
(GB8172-87 1987-11-06实施)
本标准适用于供农田施用的各种腐熟的城镇生活垃圾和城镇垃圾堆肥工厂的产品,不准混入工业垃圾及其他废物,共规定了15项指标,如杂物、粒度、蛔虫卵死亡率、大肠菌值、总镉、总汞、总铅、总铬、总砷等。前9项全部合格方能用于农田,后6项(有机质、总氮、总磷、总钾、pH、水分)一项不合格(但不得低于我国垃圾的平均数值)者,可适当放宽。标准同时说明标准实施过程中的若干问题。
1987-11-06

1987年10月5日国家环境保护局发布1988年2月1日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为防治城镇垃圾农用对土壤、农作物、水体的污染,保护农业生态环境,保证农作物正常生长,特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供农田施用的各种腐熟的城镇生活垃圾和城镇垃圾堆肥工厂的产品,不准混入工业垃圾及其他废物。

1  标准值

1.1 农田施用城镇垃圾要符合下表规定。

城镇垃圾农用控制标准值

编号
标准限值1)
1
杂物2),%
3

2

粒度, mm, ≤
12
3
蛔虫卵死亡率,%
95~100
4
大肠菌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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