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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塑料预包装袋不得具有提携功能

2008-07-14  来源: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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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务部、国家发改委、国家工商总局近日联合发出通知强调,用于装盛生鲜等食品的塑料预包装袋不得具有提携功能,且须符合食品包装相关标准。商务部网站昨天全文刊出了这份名为《商务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工商总局办公厅关于<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据介绍,其中所称预包装袋是指,除食品外,其他商品进入零售渠道前,由商品生产者提供、随附于单件(组)商品、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的塑料包装袋可视为预包装袋。三部委在《意见》中称,4月16日发布的《塑料购物袋的环保、安全和标识通用技术要求》公布之前向生产企业(批发商、进口商)采购,且符合《要求》中安全卫生与厚度规定,但未印制标识、环保声明和安全性声明的塑料购物袋,凭采购凭证可继续销售、使用至2008年9月30日。

    三部委表示,基于食品安全和卫生等方面的考虑,商品零售场所向顾客提供的各种材质的袋制品,应向依法设立的生产厂家、批发商或进口商采购,并索取相关证照,建立相应的购销台账,以备查验。与此同时,商品零售场所不得接受任何机构、组织和个人免费或有偿提供的来历不明、相关标示不全、图案文字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的各类袋制品。(陆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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